首  页  |  法治广角  |  公司法治  |  商法研究所  |  商法大讲堂  |  案例争鸣  |  案例集锦  |  征稿启示
证券法治  |  银行保险  |  法律实务  |  考试大观园  |  研究生园地  |  法律法规  |  法治书苑  |  网站编辑部
 今天是
[商法前沿论坛系列之八十二]预告:What Protection Do Directors Have      中国人民大学商法前沿系列讲座第八十二期:国际消费者权益保护的政策与法律 预告     
  您现在的位置:首页>>>证券法治>>法律法规
中国证监会发布《证券公司客户资产管理业务管理办法》及配套实施细则
上传时间:2012/10/23
浏览次数:2197
字体大小:


     10月19日,中国证监会召开新闻通气会,正式发布修订后的《证券公司客户资产管理业务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证券公司集合资产管理业务实施细则》(以下简称《集合细则》)及《证券公司定向资产管理业务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定向细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中国证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介绍,原《管理办法》2003年12月颁布,2004年2月实施,至今已经9年。根据有关规定,对于发布时间超过5年的“试行办法”,需要在对试行效果进行评估的基础上修订为正式办法。同时,随着市场状况、客户需求和证券公司自身管理能力的变化,原《管理办法》及配套实施细则逐渐显现管制过多、与市场需求形势发展不适应的问题,需要适当调整、完善,以推动证券公司资产管理业务的发展,为客户提供多样化的财富管理服务,增强证券公司服务实体经济的能力,提升核心竞争力。

    2011年初启动修订工作。9月,形成修订思路,征求行业和系统的意见,在此基础上,草拟了修订稿。2012年5月,提交证券公司创新发展研讨会讨论,征求与会证券公司和证监局的意见。8月底,通过证监会外网及中国政府法制信息网向全社会公开征求了意见。

    该负责人介绍,修订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放松管制,放宽限制。二是,强化监管,防控风险。

    (一)放松管制,放宽限制。

     1、取消集合计划行政审批,改为事后由证券业协会备案管理。取消集合计划行政审批,有利于证券公司根据客户需求及市场情况,灵活设计产品,并及时推出,及时满足客户多样化、个性化的需求。

     2、适度扩大资产管理的投资范围和资产运用方式。

     一是,适度扩大投资范围。根据客户认知能力、投资偏好及风险承受能力,对大集合、小集合和定向资产管理区别对待,投资范围逐渐放宽。大集合投资范围增加了中期票据、保证收益及保本浮动收益商业银行理财计划;小集合允许投资证券期货交易所交易的投资品种、银行间市场交易的投资品种以及金融监管部门批准或备案发行的金融产品。对于定向资产管理,允许投资者和证券公司自愿协商,合同约定投资范围。

     二是,扩大资产运用方式。(1)允许证券公司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和定向资产管理参与融资融券交易,扩大融资融券的市场覆盖面,健全融资融券市场机制;(2)允许集合计划和定向资产管理将其持有的证券作为融券标的证券出借给证券金融公司,有利于集合计划、定向资产管理获取低风险利息收入,实现资产增值,同时也有利于增加融券标的来源,缓解融券标的短缺,促进融资融券业务发展;(3)允许集合计划进行正回购,在丰富集合计划流动性管理手段的同时,客观上有利于提高集合计划收益水平,有利于保护投资者利益;(4)提高自有资金参与一个集合计划的比重,允许自有资金在集合计划存续期间有条件参与或退出集合计划,以应对集合计划巨额退出,解决流动性风险,保持集合计划资产和投资的稳定,同时充分发挥证券公司资本金充足的优势,通过向集合计划投入自有资金,适当承担责任,增强客户信心。

     3、调整资产管理的相关投资限制。一是,取消小集合和定向资产管理双10%的限制,以便于证券公司根据产品特点和客户需求自行约定投资比例,设计更为灵活的产品,例如投资单一中小企业私募债的资产管理产品、股票市值管理产品等。二是,豁免指数化集合计划的双10%及相关关联交易投资限制,以准确跟踪基准指数,减少跟踪误差,提高集合计划业绩,保护客户权益。

     4、允许集合计划份额分级和有条件转让。一是,允许对集合计划份额根据风险收益特征进行分级,有利于证券公司根据客户风险承受能力和预期收益目标,设计相应的资产管理产品,从而丰富产品类型,满足不同层次的客户需求。二是,适当允许集合计划份额在投资者之间有条件转让,以减少因大量退出导致集合计划投资的大幅波动,保持集合计划份额的稳定,从而更好的保护客户利益,维护市场稳定。

     5、删除《集合细则》“理财产品连续20个交易日资产净值低于1亿元人民币应终止”规定。理财产品是否因资产净值低于一定下限而终止应由当事人自主判断和协商决定,充分尊重客户选择权,保护客户权益。

     6、允许证券公司自身办理登记结算业务,允许经我会认可的证券公司为资产管理提供资产托管服务。有利于拓展证券公司登记、托管、结算等证券中介服务功能,推动证券公司资产管理业务的创新发展。

    (二)强化监管,防控风险。

     1、强化对集合计划适当销售的监管。要求证券公司从事资产管理业务应当充分了解客户,对客户进行分类,遵循风险匹配原则,向客户推荐适当的产品或服务,禁止误导客户购买与其风险承受能力不相符合的产品或服务。进一步明确不适当销售的法律后果,完善对集合计划销售活动的监管。

     2、充分揭示风险和强化市场主体责任。强调证券公司应当通过与客户一对一签合同和风险揭示书方式,向客户充分揭示产品或服务风险,且风险揭示应当具有针对性,表述应当清晰、明确、易懂。客户应当独立承担投资风险,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

     3、完善公平交易、利益冲突管理的监管要求。要求证券公司建立公平交易制度及异常交易日常监控机制,公平对待所管理的不同资产。严禁利用所管理的客户资产违法进行利益输送。要求证券公司完善风险控制制度和合规管理制度,将资产管理业务与公司的其他业务分开管理,控制敏感信息的不当流动和使用,防范内幕交易和利益冲突。

     4、提高资产管理业务透明度,方便社会监督。要求证券公司通过管理人、证券业协会、中国证监会电子化信息披露平台或者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信息披露平台,客观准确披露资产管理计划备案或批准信息、风险收益特征、投诉电话等内容。

     5、加强集合计划取消审批的日常监管。集合计划取消审批后,机构部、证券业协会、证监局、证券交易所、中登公司等相关单位将加强监管协作,明确职责分工、监管标准和程序,加强事中监测和事后问责,监控业务全过程,实施动态监控,不留监管空白,有效防范、控制风险,确保资产管理业务规范发展。

     该负责人表示,《管理办法》、《集合细则》和《定向细则》正式实施后,中国证监会将加强对证券公司资产管理业务的监管,督促证券公司落实各项监管要求,依法查处各项违法违规行为,充分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

出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
 
   【关闭窗口】
 
《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
关于《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的立法说明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完善产权保护制度依法保护产权的意见
期货投资者保障基金管理办法(2016修订)
证券法大修 开放“证券合伙”空间
中国证监会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香港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联合公告
中国证监会发布《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创网辞
    十月怀胎,一朝分娩。伴随着科学发展观的春风,在中国资本市场改革与发展的沃土上,《资本市场法治网》今天正式开通了!这是我国资本市场法治建设中的一件喜事。.. .[全文]
主编刘俊海教授简介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中国人民大学商法研究所所长,民商法博士。兼任中国消费者协会副会长、中国法学会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研究会副会长兼秘书长......[全文]
网站公告
 第五届“北仲杯”全国高校商事仲裁有奖征文大赛活动通知
 2016年度“虞恒商法论文奖学金”评选结果公示
 [商法前沿论坛系列之八十二]预告:What Protection Do Directors Have
学术动态
 [推荐]2019年中国资本市场法治论坛:“公司法修改中公司类型、公司治理与股权保护的制度创新”(2019年12月14日) 论文征集公告[截至2019年12月7日]
 [推荐]“社交媒体对美国证券法的影响”讲座圆满举办
 2015年中国资本市场法治论坛:“打造投资者友好型证券法,推动资本市场治理现代化”论文征集公告[截至2015年7月2日]
 [图文]如何看待政府开发专车软件管市场?
 《中国证券民事赔偿案件司法裁判文书汇编》正式出版
 日本公司法修改的最新发展趋势
热点文章
 刘俊海公司法司法解释草案的碎片化缺憾与体系化设计
 
中国资本市场法治评论
·征稿启事   ·目录
法治书苑
书名:營商的法律與倫理環境
作者:Timothy L. Fort 著 - 刘俊海 主译
 營商的法律與倫理環境
 近代中国公司法制的变革与实践
 劳动法与社会保障法:原理、材料与案例
在线调查


本网站由中国人民大学刘俊海教授创办
建议使用IE4.0以上1024*768浏览器访问本站 京ICP备18038260号  网站管理
如果您有与网站相关的任何问题,请及时与我们联系(capitallaw@yeah.net),我们将做妥善处理!
版权所有©转载本网站内容,请注明转自"资本市场法治网"
欢迎您!第 位访问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