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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资瑕疵的股东其股东权利那些应予以限制
刘俊海  教授
上传时间:2012/9/9
浏览次数:26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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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2003年4月,北京首都国际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际公司)、天津新技术产业园区新纪元风险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纪元公司)和天津海泰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泰公司)签订协议,约定分别出资1.3亿元、1.3亿元和4000万元共同设立一家新公司-----协和健康医药产业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健康公司),注册资本合计3亿元。同年5月,国际公司汇入健康公司验资账户1.3亿元;海泰公司汇入健康公司验资账户1.3亿元(后又将该款转出)。当月,新纪元公司也分三笔汇入健康公司验资账户4000万元,后转出3000万元。
2004年1月,海泰公司将其持有的健康公司1.2亿股股权转让给北京协和医药公司;国际公司、新纪元公司分别将其持有的健康公司2000万股和3000万股股权转让给东盛药业公司。2005年上半年,东盛药业公司将其持有的健康公司5000万股权转让给安达新世纪·巨鹿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安达公司)。协和医药公司将其持有的健康公司1.05亿股转让给安达公司。海泰公司将其持有的健康公司1000万股权转让给安达公司。
通过上述三次转让,至2005年7月,安达公司共持有健康公司股权合计1.65亿股,占健康公司股权比例的55﹪。每次股权转让完成后,安达公司都与转让人及健康公司办理股东变更登记,约定由安达公司履行对健康公司的出资义务。按健康公司章程规定,安达公司持有健康公司1.65亿股权对应股东出资义务为人民币1.65亿元,这其中有国际公司出资的1.1亿元和新纪元公司出资的1000万元。
三次受让使安达公司成为健康公司的控股股东,按照公司法的规定,理应对健康公司承担缴纳1.65亿元注册资本的出资义务,但安达公司在受让上诉股权后,没有履行出资义务。
2006年5月16日,国际公司接到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的通知称:安达公司拖欠浙江某投资公司款项人民币4905.3万元一案已经进入强制执行程序,安达公司与浙江某投资公司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以其所有的健康公司1.65亿股股权折价人民币3500万元一次性抵偿给浙江某投资公司,要求某国际公司在20日内答复是否对该股权行驶优先购买权。国际公司认为,安达公司的行为严重侵害了健康公司的合法权益,国际公司作为健康公司的股东有权为健康公司的利益以股东名义对安达公司提起诉讼。2006年5月29日,国际公司股东会会议决议,授权公司管理层对安达公司提起诉讼。国际公司遂以安达公司为被告、健康公司为第三人向法院提起股东权确权赔偿纠纷的民事诉讼,诉讼请求有三:1.确认安达公司不享有对健康公司1.65亿股权的股东权利;2.安达公司立即补足对健康公司的出资;3.安达公司赔偿国际公司违约金人民币3000万元。
【分析】
1.法律关系:2003年,国际公司、新纪元公司、海泰公司分别持有新设立的健康公司股份为1.3亿股,4000万股(实际只有1000万股),1.3亿股(实际没有出资)。
2004年,北京协和医药公司持有健康公司1.2亿股(通过海泰公司受让),东盛药业公司持有5000万股(通过受让国际公司2000万,新纪元公司3000万),海泰公司持有1000万股,新纪元1000万股,国际公司1.1亿股。
2005年7月,安达公司持有健康公司股权1.65亿股(受让东盛公司5000万股,协和医药公司1.05亿股,海泰公司1000万股),协和医药公司持有1500万股,新纪元1000万股,国际公司1.1亿股。
由于海泰公司注册后立即抽回1.3亿股,新纪元公司抽回3000万股,也就是说,安达公司持有1.65亿股中只有500万股为实有资本,但是根据公司法的规定,安达公司实际上已经是健康公司的股东,并经过工商登记。从公司法角度,虽然并未缴纳注册资本,但并不影响其股东地位。
2006年5月,安达公司准备将其持有的1.65亿股份折价3500万元向外转让给浙江某投资公司。从某种意义上来讲,安达公司虽然是公司的股东,但是通过三次的股份转让,安达公司并未对公司缴纳注册资本,也就是空手套3000万,不仅如此,安达公司向外折价注册资本的的做法严重损害公司股东和公司债权人的利益。做法也是违法的。
随后,健康公司管理层提起股东代表诉讼向安达公司提起一系列相关的诉讼。
2.本案争议焦点:安达公司没有对公司实际出资的情况下,是否是公司的股东;安达公司在未实际缴纳出资的情况下,应当享受哪些股东权利;安达公司是否应当对国际公司承担违约责任。
3.法院判决:黑龙江高院认为,黑龙江高院审理认为,缴足出资是股东的法定义务,不能因股东之间或股东与其出资设立的公司之间自行协商免除或者未经法定程序而变更。安达公司不能提供证据证明向健康公司履行了出资义务。故应认定安达公司未实际履行出资义务。安达公司虽然通过受让股权并办理股东变更登记,已取得健康公司的股东资格,但依照公司法规定,股东权利的享有和行使须按其投入公司的资本额大小确定,股东在没有履行出资义务的情况下行使股东全部权利,明显有违公平的原则,亦损害其他股东利益,应对其股东权利加以限制。安达公司未按约定缴纳出资,除应当向公司足额缴纳外,应当向已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国际公司和新纪元公司承担违约责任。
   综上,依照公司法的有关规定,判决:1.安达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对健康公司1.65亿元出资义务;2.安达公司如不能补足上述出资,则其不享有对健康公司1.65亿股的表决权、利润分配请求权及新股认购权;3.安达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按国际公司在健康公司的出资份额向其赔偿违约损失。
   一审判决后,安达公司不服,向最高人民法院提起上诉。最高人民法院经审理已于日前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涉及的法律条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3条第2款,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有限责任。
第28条,股东应当按期足额缴纳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股东以货币出资的,应当将货币出资额存入有限责任公司在银行开设的帐户;以非货币资产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
股东不按照前款规定缴纳出资的,除应当向公司足额缴纳外,还应当向已按期足额缴纳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
第33条,有限责任公司应当置备股东名册,记载下列事项:
(一)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及住所;
(二)股东的出资额;
(三)出资证明书编号;
   记载于股东名册的股东,可以依股东名册主张行驶股东权利。 
   公司应当将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及其出资额向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登记事项变更的,应当办理变更登记。未经登记或者变更登记的,不得对抗第三人。
第36条,公司成立后,公司不得抽逃出资。
第4条,公司股东依法享有资产收益、参与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权利。
第34条,股东有权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和财务会计报告。
股东可以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
第35条,股东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分取红利;公司新增资本时,股东有权优先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认缴出资。但是,全体股东约定不按照实缴出资分红或者不按照实缴出资比例优先认缴出资的除外。
【律师评析】
有限责任公司股东的确认根据是第33条第2款,也就是记载股东名册的股东有权享受股东权利,但是也必须承担相应的义务。第33条第3款规定,如果公司股东没有经过工商登记,也并不影响公司股东对内的股东资格权利。但是对外以工商登记为准。既然股东资格的取得以公司股东名册为准,那么做为大股东安达公司应当享受公司股东的一系列权利,包括公司资产收益权,参与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的权利,包括转让公司股份的权利。查阅权和复制权。优先认购增资权。享受分红的权利。制定公司章程的权利。但是,民法中权利与义务的统一,利益与风险的统一的民法的原则与根本。做为公司的股东在没有出资到位的情况下,理应补助出资额,否责,其股东权利应当进行适当的限制。那么那些股东权利应当做些限制呢?
股东权利包括公益权和自益权。我认为,根据公司法的规定及相关的法理,与资本有关的股东权利包括表决权和公司章程的修改及分红权,优先增资权及剩余财产分配权。当然,除了公司章程的修改是法定外,其他的权利可以不与资本相关联,也就是可以通过公司章程确定,比如没有实际出资到位,那么也可以享有表决权和分红权,当然条件是必须经过其他股东的一致同意,并写入公司章程。
因此在其他股东未同意的情况下,并且公司章程并未做规定,那么根据公司法的规定,安达公司的股东权利是应当进行适当的限制。
2003年11月最高人民法院《公司法解释》(草稿)第14条第1款规定:“记载于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名册的出资人或股权受让人可以向公司主张股东权利。但公司或者股东有证据证明股东出资瑕疵或者抽逃出资”,主张相应限制其表决权和利润分配请求权的,人民法院应予以支持。这一观点张扬了按照股东实际出资状况计量其股金量的理念。1
综上,我认为,安达公司的股东资格是有的,但是其相应的股东资格应当予以限制,并且应当承担设立时股东间的违约责任。


出处:《新公司法制度解析:立法争点和解释难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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