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听澳洲法官讲述如何判案
汪闽燕
上传时间:2012/8/5
浏览次数:87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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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1年12月,本报记者随中央政法委代表团一行来到了澳大利亚新南威尔士州中级法院,并拜访了该院的吉布森(Judith Gibson)大法官。令我们惊讶的是,吉布森法官竟然讲着一口还算流利的中文!跟吉布森法官交流后,我们才知道她自学中文,并已多次到过中国,旁听过中国的民事和刑事审判,研读过中国的判决书,并以中文发表过法律专业论文。这不禁令我佩服不已,因为吉布森法官看上去年纪已经不小,却凭着对中国的兴趣自学中文。在法官工作的百忙之中坚持学习,实在是令我们年轻人汗颜。

 

  吉布森法官曾工作于法国司法部,又到过中国,因此对大陆法系和普通法系判决书的内容和风格比较了解。由于我们是首次到澳洲,对澳洲的法律制度和判决方式都不甚了解,因此,吉布森法官从她的亲身经历出发,为我们讲述澳大利亚法官是如何判案的。

 

  澳大利亚的法官有专案法官和非专案法官之别。专案法官,顾名思义就是专门审理某类案件的法官,如诽谤案件、建筑案件、商业案件、职务失职行为案件等专案法官。专案法官的工作要比那种参与所有诉讼程序的法官要专门得多。法院鼓励当事人在案发后7个月内将案件起诉到法院,其中大约有90%的案子在起诉后一年内会得到调解或判决。吉布森法官表示,审判效率如此之高或许与法院设立专案法官有很大关系。

 

  在案件受理之后,法官的工作就是审理案件。在澳大利亚,法官在诉讼中扮演着非常重要的角色,必须保证案件不会因为控辩双方任何一方而延误。事实上,当控辩双方进入诉讼程序,法官一般很少同意延迟诉讼,因为推迟诉讼本身就有可能导致不公正。

 

  新南威尔士州中级法院实行法官独任审判制,这与中国和许多欧洲国家实行的合议制有所不同。在独任审判中,法官反复询问证人(包括当事人),然后做出判决。

 

  判决书的制作和格式内容有严格的要求,因为澳大利亚上诉法院的许多评论都是关于哪些内容应当出现在判决里面这一问题,因此,如果法官不能正确地书写判决书,将有可能会因此被上诉。

 

  总的来说,法官作判决时必须遵循以下原则。

 

  首先,法官必须认定事实,并且认真查明证词的可信度。多数判决一般先会简要概述原告的诉求、被告的答辩和证据摘要。关于证据的一个重要问题是,法官必须自己决定证人所言是否属实。证人在作证之前,必须在《圣经》前发誓,声明自己所说的一切都是属实的。吉布森法官至今清晰地记得她审理第一个案件的情形。当时,原告蹒跚着走入证人席,称一场车祸毁了自己的人生。他流着眼泪,声情并茂地描述了自己所遭受的伤害,并出示医学报告,证明自己的健康已经完全被毁掉,而且他的婚姻也因此陷入困境。吉布森法官说,当她听到这个悲伤的故事时,内心产生了强烈的同情。然而,当这个原告接受对方发问时,吉布森法官却从中了解到原告之前曾遇到过六场车祸,事实上他已经进行过多次赔偿之诉了。可见他的证词有太多可疑之处。

 

  吉布森法官说,最终她判决被告胜诉,而没有接受原告的证词。原告之后提起上诉,但上诉也被驳回。吉布森法官说,她作出原告败诉的理由之一,就是她认为原告不是一个可信的证人,因为她无法相信原告所说的话。在这个案件中,证词的可信度最终决定了案件的输赢。由于澳大利亚法官在很多情况下是根据证言来判案的,因此证词的可信度对澳大利亚法官来说尤为重要。在澳大利亚,所有证人的证词都必须在法庭口头提供、必须接受对方询问,因此澳洲的庭审时间要比中国或欧洲漫长。

 

  法官做出判决时,需要有充分的理由来支持判决,即法官必须“全面而具体地阐明他对争议问题所作出的结论的根据”。这在普通法系的国家尤为重要。在澳洲,上诉权并不是自动的,只有在某些情况下才允许当事人上诉,上诉是否被接受,还要看上诉法院法官的决定。当事人通常不能基于事实性错误而上诉,而且上诉法院仅仅在这种事实性错误非常显著时才会介入。

 

  其次,法官必须“正确适用法律”。新南威尔士上诉法院在奥索帕蒂诉塔斯曼有限公司(1985)中确立了案件审理过程的三个阶段和三项要求,这三项要求一直被视为是基本要求。上诉法院通常以此来评判是否受理被上诉的案件。

 

  案件的审理过程分为三个阶段:

 

  第一,法官必须适当、合理地对事实进行准确的定性。对于判决中的事实性问题,除非是显著的错误时,否则,上诉法院通常会驳回上诉。

 

  第二,法官必须适用正确的法律。法律应当被识别,相关的判例法也应当被援引。普通法系遵循先例的原则意味着,上诉法院和高级法院的判例是有约束力的,法官必须引证和遵循这些判例,即使他不同意这样的结论。但是,在同一个法院的判例或其他法院(包括高级别的法院,如最高法院)的判例,却不具有约束力,他们仅仅具有“高度的说服力”,澳大利亚其他州和地区的法院的判例也仅仅具有“高度说服力”。

 

  第三,被正确选定的法律必须适用案件事实。如果得出的结论明显是错误的,这会被视为是法律的错误,因而是可以上诉的;但除非是明显的错误,否则上诉法院不会介入。

 

  最后,吉布森法官还向我们介绍了澳洲法院判决的论证和风格。判决书都出自法官之手,无论在初审还是上诉审,澳大利亚的判决书都带有强烈的个人风格。法官有时会表达自己的观点,评价自己的经历,但这种情况相对来讲比较少见。

 

  民事判决可以是口头判决,也可以是书面判决。如果事实和法律简单,法官经常会在审理结束后随即作出一项口头判决。但如果事实和法律比较复杂,法官则会预定在未来的一个日期作出书面或口头判决。在新南威尔士州法院,这种不当场作出的判决必须在审理后两个月内作出,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如果法官延误了,当事人可以向首席法官申告,如果是明显延误,还可以对此提出上诉。

出处:2012-05-21 法制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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