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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证监会对外公布《关于进一步提高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公司财务信息披露质量有关问题的意见》
中国证监会
上传时间:2012/6/4
浏览次数:48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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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证监会530日召开新闻通气会,正式向社会公布证监会公告[2012]14号-《关于进一步提高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公司财务信息披露质量有关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

证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介绍,做好财务信息披露工作、提升财务报告信息质量,是深化新股发行体制改革的一项重要工作。真实、准确、完整的财务信息披露,使新股发行价格能够真实反映公司价值,从而有利于资本市场定价功能的正常发挥;也是保护投资者知情权、投资者决策权的前提和基础,有助于推动上市公司完善投资者回报机制,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为此,证监会根据《关于进一步深化新股发行体制改革的指导意见》(证监会公告[2012]10号)的有关要求发布《意见》。《意见》主要包括以下三方面内容:

一是明确发行人、会计师事务所和保荐机构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公司财务信息披露工作中的相关责任,要求各市场主体归位尽责。发行人作为信息披露第一责任人,应依法承担财务报告的会计责任、财务信息披露的披露责任,确保招股说明书披露的财务信息真实、准确、完整;会计师事务所及其签字会计师应当严格按照执业标准出具审计报告、审核报告和其他鉴证报告;保荐机构要切实履行对发行人的辅导、尽职调查和保荐责任。

二是针对当前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公司财务信息披露工作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对发行人、会计师事务所和保荐机构提出以下九个方面的工作要求,主要包括:发行人应建立健全财务报告内部控制制度,合理保证财务报告的可靠性、生产经营的合法性、营运的效率和效果;发行人及相关中介机构应确保披露的财务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公司的经营情况;相关中介机构应关注发行人申报期内的盈利增长情况和异常交易,防范利润操纵;发行人及各中介机构应严格按照《企业会计准则》、《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和证券交易所颁布的相关业务规则的有关规定进行关联方认定,充分披露关联方关系及其交易;发行人应结合经济交易的实际情况,谨慎、合理地进行收入确认和毛利率分析,相关中介机构应关注收入确认的真实性、合规性和毛利率分析的合理性;相关中介机构应对发行人主要客户和供应商进行核查;发行人应完善存货盘点制度,相关中介机构应关注存货的真实性和存货跌价准备是否充分计提;发行人及相关中介机构应充分关注现金收付交易对发行人会计核算基础的不利影响;相关中介机构应保持对财务异常信息的敏感度,防范利润操纵。

三是进一步完善和落实责任追究机制。证券监管部门将加强对财务信息披露违法违规行为的监管,对于发行人的财务造假、利润操纵等重大违法违规行为,坚决予以查处,并对负有责任的相关中介机构和相关人员予以惩处。证券监管部门将建立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公司相关中介机构不良行为记录制度并纳入统一监管体系,形成监管合力;根据各相关中介机构不良行为的性质和情节,分别采取责令改正、监管谈话、出具警示函、认定为不适当人选等行政监管措施;构成违法违规的,依法进行行政处罚;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上述不良行为记录及有关监管措施将记入诚信档案。

 该负责人表示,新股发行财务信息披露相关参与主体要从推动资本市场健康稳定发展,强化投资者权益保护,提升资本市场服务实体经济能力的高度,充分认识提高财务信息披露质量的重要意义,进一步明确职责、完善质量控制制度,以充分、完整、准确的信息披露为中心,按照《意见》提出的工作要求切实做好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公司的财务信息披露工作。

(责任编辑:周思)

出处:中国证监会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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