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世界证券交易所联合会成立的历史背景与宗旨 世界证券交易所联合会(World Federation of Exchanges,以下简称为WFE),是一个非赢利的民间国际组织,永久会址设在巴黎。其前身是1957年欧共体8个成员国交易所成立的欧洲证券交易所协会,随着伦敦证券交易所及其他证券交易所的加入,1961年10月12日,该协会正式根据法国《1901年协会法》重组为国际证券交易所联合会(Federation Internationale des Bourses de Valeurs,以下简称FIBV),1966年和1970年纽约证券交易所和东京证券交易所分别加入该联合会后,该联合会成为世界主要证券交易所的国际性组织。2001年10月,国际证券交易所联合会会员大会表决通过一项决议,决定将其名称正式改为World Federation of Exchanges。
WFE对会员的市场规模、法制化建设等诸方面都有严格的要求,因此取得WFE会员资格被各国证券自律监管机构及市场参与者作为其证券市场达到国际认可标准的标志。 在1996年香港年会之前,WFE规定一个国家仅能有一个证券交易所成为正式会员,其他交易所为正式会员的联系会员但无投票权,1996年11月在香港举行的年会则取消了每个同家只有一个会员的限制。经过40多年的发展,到目前为止,WFE有正式会员60家,分布于全球各个地区,会员市场总市值占全球证券市场市值的97%以上。
此外,WFE还包括25个附属会员(affiliates)和35个通讯会员(correspondents)。 WFE的宗旨是:促进成员之间的紧密合作;为跨国证券交易和公开发售建立统一标准;宣传交易所自律在整个监管体系中的重要性;支持新兴市场的发展,使之最后达到WFE的会员标准;促进全球证券市场规范化的进程。 二、WFE的组织结构与决策机制 1、组织结构 WFE的组织结构包括:会员大会(The General Assembly)、理事会(Board of Directors)、工作委员会(Working Committee)、总秘书处(General Secretary)等。此外,国际期权市场协会和国际期权清算协会(IOMA/ IOCA)为其下属的专门机构。
(1)会员大会 会员大会为WFE的最高决策结构,由所有正式会员组成,主要权限包括:①修改章程;②接纳新成员;③对成员进行制裁;④批准联合会财务预算和决算;⑤确定成员的年费;⑥选举主席、副主席、董事会成员和工作委员会主席。会员大会至少每两年开会一次。 (2)理事会 理事会是WFE的执行机构。理事会由15名成员组成,除三名当然委员外(即WFE主席、副主席和工作委员会主席),3个区域(即美洲地区、亚太地区和欧非地区)各4名理事。理事每届任期两年,可以连任,如现任理事届满愿意退出,便由区内其他交易所竞选,竞选氛围相对轻松。 (3)工作委员会 WFE工作委员会的职责主要包括向理事会提交研究和项目建议、对会员大会和理事会交予的问题进行研究和报告、经理事会批准成立专门委员会负责理事会交办的任务、为讨论和信息交流提供工作平台。工作委员会致力于研究那些需要在国际合作层面上才能解决的问题。 (4)总秘书处 总秘书处负责WFE的日常工作事务。 2、决策机制 根据WFE章程的规定,三分之二以上的会员出席时,才能举行会员大会;会员出席会员大会,每一会员均有一表决权。 (1)除非另有规定,会员大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会员所持表决权的半数以上通过。 (2)会员大会对接收新会员或开除会员、选举主席或副主席作出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会员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3)会员大会对修改联合会章程作出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会员所持表决权的五分之四以上通过。
三、WFE在推进国际证券监管合作与协调中的实践 1、对证券交易所的监管协调 为了加强对证券交易所的监管协调,WFE的前身FIBV于1995年组成工作小组,就交易所的运作制定了《市场原则》(Market Principles),供各会员交易所参考和适用,该原则于1998年更新。
《市场原则》为证券交易所力争成为合格的集中市场指出了在组织、管理和监管等诸多方面的最低要求和统一标准,同时也是希望成为WFE会员的证券交易所的行动指南。这些条件将成为会籍申请材料的准备基础,此外,WFE会员须持续满足这些要求,并按照1997年会员大会的要求对此予以公告并接受监督。 《市场原则》的主要内容如下:
(1)组织和运作 WFE认为,证券交易所应具备并维护证券交易必需的基础设施和运作资源。这些资源主要包括: ①法律地位。证券交易所须在其所在国具有合法证券市场的法律地位,同时须有证券法对交易所的权利和义务作出明确规定。 ②章程。证券交易所须有严格的章程,对其自身治理结构、权力机构的构成、指定/选举办法、证券交易所使命及规章制度作出明确规定。 ③市场参与者。对市场参与者的要求须涉及以下几个方面:客观资格条件、经验、组织架构、资本充足率规定、纪律条例及权利和义务。一般情况下可依照FIBV会员的市场参与者互相认可的原则,接纳境外市场参与者。交易员须经过培训并通过有关资格考试后方可按有关程序操作。 ④对市场参与者的监管。证券交易所须依照自己的职责,保证对会员的监管设施长期持久,并表明监管频率、监管范围以及违规处罚措施,市场参与者在履行其财务和交易报告的义务时须有固定的格式。交易所的监管须涉及资本充足率、仓位限制、抵押品的数量和质量、内部监察规则、市场行为等诸多方面。 ⑤组织架构。证券交易所须具有正式的组织架构,以实现对金融市场运作的正确管理。交易所雇员必须称职、胜任本职工作,交易所内部须建立正式的人力资源机制以吸引和稳定专业雇员,避免员工流动过大带来的运作风险。 ⑥监管基础设施。正式的交易所规则至少包括以下内容:交易(包括透明度与成交回报)、上市、市场参与、纪律与处罚、清算交收及追索过程等。 ⑦系统。证券交易所的交易系统须有足够的容量以保证市场的有序运作及有关业务的进行,同时须制定灾难和应急方案,备份系统应进行定期测试。 ⑧证券交易所的财务状况。交易所良好的财务状况需经过精心安排,财务状况在过去3年内应体现良好业绩。交易所年报须经过独立注册会计师遵照国际会计准则进行审计,必要时可针对本国的财务标准,在备注中或以独立的报告方式予以注解调整和说明。 (2)市场准入 WFE指出,市场设计应保证对所有参与者的公平。不能存在对市场使用者不公正的待遇,无论其入市方式如何(电子方式或其他方式)。市场进入不得有任何歧视。应制定措施确保会员具有较高的业务能力、稳健性及良好的财务状况,并接受监管,对此须有严格的监督。 同时,证券交易所应就以下问题制定有关规章制度:公平入市的条款与条件,包括与财务状况和职业道德有关的问题;中介机构及其雇员的专业性;中介机构的最低资本要求和清盘偿还;监督中介机构运作状况和信用的手段;执法与纪律程序,包括处罚措施;对市场使用者之间利益冲突的管理。 (3)证券产品的上市和信息披露 WFE强调,证券交易所须对上市公司作出以下要求:上市公司应具有一定规模和公众持股量,以维护市场的有序和公平;上市公司应就对其构成实质性影响的业务和财务状况进行及时和充分披露;上市公司应定期对其财务状况进行披露;发行人向投资者披露上市金融产品的性质、风险以及潜在的投资价值。 同时,证券交易所应努力做到:有证券产品交叉上市的市场之间应加强合作,保证信息披露的同步性;支持跨国交叉上市、交易。 此外,证券交易所应将有关上市程序、审批时间进度、上市费用、最低股本和其他要求应装订成册以供公众索取。在交易所与监管机构共同享有上市审批权的情况下,应明确谁有最终决定权。有关规则对境内外公司一视同仁。上市审批应有足够长的过程以保证上市要求得到充分满足,但不应过长以至影响到上市公司进入资本市场。 (4)交易 ①证券交易所应表明其对市场使用者的义务,尤其是在寻求界定各方责任的协议中更应如此。 ②证券交易所应向公众和监管机构提供交易记录,非公众信息只能对监管机构提供。交易前后的信息应及时提供。交易所应向监管者证明股票价格和报价的加工、排队和发布对各层次的参与者均是公正的。 ③证券交易所应该公开披露交易数据以促进平衡度适中的透明度;建立和遵守交易规则以保护投资者,例如:“最佳执行” 规则以及因监管而执行的交易暂停制度等;建立交易量的透明度,使中介机构在此环境中操作。 ④证券交易所应允许跨境交易。在其业务态度和财务稳健性相似的前提下,境外市场参加者应与境内参与者享有同等权利和义务。 (5)清算与交收 WFE提出,证券交易所或其附属机构或其他机构提供的清算和交收设施须按照30人集团和ISSA (International Securities Services Association,简称ISSA)提出的国际认同标准或更好的标准对交易进行有效、安全和及时的结算。 同时,证券交易所须:对交易的安全、及时清算以及正确的最终交收做出适当安排;使跨境清算和交收活动得到保证;促进全国中央证券托管、证券非移动化和无纸化以及借贷合同和安排的发展;促进证券业有关措施的标准化与实施。 (6)技术基础设施 证券交易所必须保证市场的信息技术系统有足够的容量以满足市场使用者的需求,在系统发生事故后须启用的备份系统和应急措施必须时刻准备就绪。在使用前和使用后定期的基础上,市场和系统的各个方面应接受客观的风险评估,以发现系统的设计、开发或使用中可能出现的问题,以上评估应涉及非法进入、内部系统问题、人为因素、袭击和自然灾害所造成的风险。 (7)风险管理 监管机关和证券交易所应充分重视系统的潜在风险,包括由于与境内外有关金融系统交叉所带来的风险,其中包括外汇市场、衍生产品市场、货币市场和支付系统。 此外,为确保市场的财政健全以及参与者履行其作为使用者的义务的能力,证券交易所应具备风险管理措施,如持股限制、保证金要求、最低资本要求以及按市价估值等。 (8)纠纷、投诉处理及仲裁制度 证券交易所须制定制度以有效处理投资者对中介机构行为的纠纷和投诉,有关制度应该在本国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尽可能的简单和快捷。 (9)监管、监察和执法 证券交易所须建立有关机制,以保证能及时得到实施监管和执法所必需的信息。 证券监管机构须具有广泛的调查和执法权,以对市场参与者实施充分的监管,其对有关规则的执行必须具有高度的透明度,在有必要界定交易所和监管机构的监管职责时,其分工即各自的责任与权力必须明确,以保证对市场全方位的监管。同时,在银行可以参与证券市场,并具有独立的监管机构的情况下,证券与银行业监管机构之间应有明确责任分工,相互应建立监管合作。此外,在有足够的证据表明某市场使用者可能违背了国家法律或交易所规则时,交易所应向监管机构汇报。 (10)投资者保护 证券交易所应制定出一系列保护投资者的具体规则,如有关信息披露和市场透明度等制度。这其中包括保证金,如赔偿基金、保险和其他类似制度。若用于保证交易清算或因会员清盘赔付投资者的基金由交易所或有关机构掌握,一旦事件发生,必须采取有效措施和手段确保基金到位。这些基金作为解决市场危机的最后手段,必须随时到位。 同时,证券交易所和登记结算机构应建立制度使其员工避免利益冲突和内幕交易,对于市场的其他参与者也应有相应规定。内幕交易和其他不公正市场行为应借助法律或行为准则,并通过目前有效的执法手段予以防范。 (11)商业行为 成熟市场的最重要的标志之一是通过国家法律环境和市场监管设施建立的投资者信心程度,建立投资者信心的有效手段之一即保证对客户的公平待遇。 国际商业行为准则主要包括:诚实与公正、勤勉、
能力、
有关客户的信息、
利益冲突、遵从。
(12)公开性 ①统计数据 证券交易所市场应具有统计功能,此功能允许市场获得有关交易活动、一级市场活动、指数等方面的详细情况。编汇统计数据的方法应得以清晰阐释。 ②市场信息 证券交易所应有适当的系统和程序保证与上市公司相关和具有价格敏感性的重要信息尽可能快地为所有市场参与者所接收。交易前及交易后信息应向市场参与者和监管者提供。经由挑选的市场数据应向公众公开,它们通过传统媒介或其他现代通讯工具进行传播。 ③交易 交易方法应保持透明,以符合公正、公平以及保护投资者的原则。必须坚持诸如“时间/价格”优先、平等以及统一性等原则。 ④交易活动应持之以恒地受到审计、股票监察系统的检查,并尽可能在实时基础上得以进行。投资者应有获得公开数据的途径,以核实其指令是否以一种公正价格得以成交。 (13)外国投资 假使不允许外国投资者交易本国证券,或者不允许国内投资者交易外国证券,证券交易所和监管机构应有一个废除现存限制的时间表,并包括一个负责此事的机构。整个金融市场必须遵行现有的银行以及其他金融规则和法令,防止洗钱及金融市场其他类似的犯罪,避免损害市场的稳健与诚实性。 (14)对WFE推荐建议的遵守 WFE的会员和申请者有义务尽可能快速地在其业务运行中实施WFE的上述推荐建议,并确定他们与这些推荐建议看齐或超出推荐建议的标准。 2、对证券结算的监管协调 近年来,为加强国际证券结算监管的合作与协调,给其会员交易所提供一个最佳的证券结算运行模式,WFE通过广泛的调查后,分别于1996年和1999年发布了两份有关证券结算监管协调的重要报告。 1996年10月,在对40家证券结算机构进行调查研究的基础上,WFE发布了《WFE1996年证券结算最佳运行模式的报告》(WFE Clearing and Settlement Best Practices Report 1996)。 该报告从系统运行(System performance)、风险控制(Risk management)、具体程序(Specific processes)三个方面得出了有关证券结算期限(Settlement Schedules)、结算周期(Settlement Processing Cycles)、成本效率(Cost Efficiency)、货银对付(Delivery Versus Payment)、证券借贷(Securities Lending)、中央登记结算(Central Securities Depositories & Registries)等15点结论(findings)。每一点结论由以下四部分组成:(1)问题纲要(Synopsis);(2)该结论的前因后果;(3)支持该结论的证据(Evidence);(4)最后提出在该领域的最佳模式。
在1996年报告的基础上,WFE于1999年又发布了《1999年证券结算最佳运行模式的报告》。 首先,WFE通过对1996年报告发布以来的32个成员方的登记结算机构的运行状况调查后发现,其中绝大多数登记结算机构的运作均有所改进。如在交割周期上,四分之三的登记结算机构实行T+3甚至T+2、T+1;又如,绝大多数登记结算机构实现了货银对付(DVP)。 其次,WFE提出了进一步改进证券结算运行模式的七点建议。
①经营规划:证券交易所应将提高其结算机构的运作效率纳入其经营规划之中。 ②降低结算失败率:所有WFE成员市场和结算机构应逐步降低其结算失败率。 ③建立结算交割周期的全球统一标准:WFE应和BIS等监管机构一道,着手研究制定结算交割周期的全球统一标准。 ④管理信息:当务之急是要促使每一登记结算机构建立起完备的信息管理系统和熟练运用单位成本核算等会计工具。 ⑤净额结算:尚未采行净额结算的结算机构应尽快实行该项制度。 ⑥编写良好运行模式规程:WFE应尽快编写出良好的证券结算运行模式规程,供各结算机构参照。 ⑦进一步的调查研究:为使WFE及相关的登记结算机构跟上证券业发展的最新形式,WFE应至少保证两年一次的调查研究。 四、对WFE的评析 WFE自成立以来,致力于促进会员之间的紧密合作,为跨国证券交易和公开发售建立统一标准,宣传证券交易所自律在整个监管体系中的重要性。它的突出贡献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WFE制定和发布了一系列有关国际证券监管的原则和建议,为国际证券市场监管提供了某些方面统一的监管标准、原则与方法。同时,这些监管标准、原则与方法得到了会员交易所的热烈响应和采纳,从而大大推进了国际证券监管的合作与协调。 2、WFE成为了世界各国和地区证券交易所的对话和交流的场所,充分发挥了其作为国际论坛的职能。作为全球交易所行业组织,WFE自成立以来,多次组织召开各交易所共同关心课题的研讨会,从技术、商业、法律和经济等各个方面探讨证券行业面临的问题,很好地促进了各成员交易所之间的经验交流和技术转移。
同时,经由这一所有成员共同参与的国际议事机构,各会员交易所可自由表达各自的立场观点和相互交流信息,可充分讨论共同关心的证券监管问题,从而有利于协调各会员机构的监管政策与行动。 但是,由于各种各样的原因,WFE也存在着以下几方面的缺陷与不足,亟待加强和完善。 1、WFE的会员性质具有特殊性,均为各国和地区的证券交易所。因此,由于其非政府国际组织的法律性质,WFE不具备任何凌驾于国家之上的正式监管特权,也没有造法功能。其制定和发布的原则和建议等文件只是建议性的,对其会员只具有道义上的约束力,没有法律上的强制约束力。因此,大大削弱了WFE对国际证券监管合作与协调的作用。 2、与IOSCO相似的是,WFE发布的原则、建议等文件绝大部分均由美国、英国、日本等发达市场国家(地区)的证券交易所草拟,也就是说,美国等少数几个国家的证券交易所垄断了WFE在国际证券监管规则的制定方面的权力,没有充分反映新兴市场的利益和要求。 3、WFE主要涉及证券交易所和证券结算方面的问题,范围很窄,有关证券欺诈、信息披露等诸多方面的规定尚付阙如,这也较大地限制了作用的发挥。
(责任编辑:吴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