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代公司治理不仅强调公司达到既有的经营目标、实现股东利益最大化,而且无论是被迫的还是主动的,都越来越重视社会责任的承担。公司的社会责任作为20世纪20年代产生的新概念,指公司对公司的所有者即股东以外的其他人的责任,包括职工利益、消费者利益、债权人利益、环境利益、社会弱势群体利益及整个社会公共利益等。本文仅就公司在现代化治理中对职工所负的社会责任进行探讨。根据公司社会责任的概念,公司对职工所负社会责任应当指公司在力求股东利益最大化的同时尽可能增进职工的利益。
一、现代公司承担对职工的社会责任的原因
(一)公司的社会性
1.公司作为实力强大的社会组织有能力承担社会责任
现代公司是国家社会经济生活的重要组成部分。它们组织生产经营,为消费者提供商品,为劳动者提供就业机会,为国家提供税收收入;进行新技术、新产品的研发和科学研究,进行产品更新换代和产业升级;向海外投资,宣传本国文化,扩大国家影响力等等。公司,尤其是跨国公司在现代社会中扮演着愈来愈重要的角色,有些公司的经济力量甚至超过某些国家,如日本的丰田公司强于挪威,通用公司强于丹麦。[①]实际上,跨国公司的实力早已超越了经济实力的范围,是一种综合性实力,尤其是经济实力、科技实力和政治影响力的综合。[②] “能者多劳”, 也即刘俊海教授所说的“蕴涵于民事权利中的社会义务与其在社会中的实际影响成正比”“公司社会责任应当与公司历来的规模紧密挂钩”,[③]伴随着其对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影响力的增强,公司有能力承担社会责任。
2.公司作为直接影响职工利益的社会组织应当承担社会责任
相较于公司,职工即劳动者在经济实力、组织结构、保护措施等各方面都处于弱势地位,并且职工作为劳动者在工作时间、条件、福利等各方面都与公司所采取的措施直接相关。按我国朝九晚五的标准工作时间制度,职工每个工作日有8个小时在公司度过;职工获取社会资源的方式和途径有限,主要依靠公司给予的工作报酬获取生活资料和进行自我发展;单个公司对职工的负责程度直接影响到该单位职工的个人利益,但职工不仅仅是公司的工作人员,也是社会成员,因而全体公司对职工的负责程度直接关系到社会的稳定。作为具有社会性的、直接影响职工利益的社会组织,公司应当承担起对职工的社会责任。
3.公司作为获取相当社会资源的社会组织必须承担社会责任
由于公司在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扮演的重要角色及对劳动者所具有的重要意义,公司在生产经营的过程中不仅积极主动地获取社会资源,而且也受国家和社会的帮助。第一,国家元首和部门首长出访的重要议程之一就是帮助本国企业开拓海外市场,所率领的团队不仅仅有政府工作人员,还包括企业家,直接在外交活动中助其取得交易机会。例如2014年3月在中国国家主席习近平对法国进行的为期三天的国事访问期间,为纪念中法建交50周年,两国签订了有关经济、技术和金融合作的50个合同,其中包括中国东风汽车公司与标致——雪铁龙公司合作的协议、中国向空客公司订购价值超过70亿欧元的70架飞机等。[④]李克强总理更是在国际社会中获得了“超级推销员”的称号,据媒体不完全统计,2014年的5次出访至少为我国企业带回了1400亿美元的订单。[⑤]第二,本国公司与外国公司发生贸易纠纷,经常求助于双方所属国家政府,由政府部门居中调解、促成和解,避免繁复冗长的法律程序,并且通常能够最大限度地维护本国公司的利益。如哇哈哈集团与达能集团即是在中法两国政府的支持下进行谈判,最终达成和解方案,哇哈哈收购达能所持达能——哇哈哈合资公司的股权的价款远远低于达能此前的要价。第三,现代公司投资、经营失败往往会造成联动效应,引发一个行业甚至全国乃至全世界的经济危机,政府为保护经济不得不施以援手,对私人企业进行财政资助。如2008年7月身陷700亿美元亏损困境的美国房地产抵押贷款巨头房地美、房利美使金融市场面临系统性风险,为保护市场和纳税人,美国政府9月7日宣布从即日起接管房利美和房地美,根据接管方案,美国财政部向房利美和房地美注资,收购相关优先股;政府相关监管机构接管两大机构的日常业务,限令两大机构首席执行官离职,同时任命新领导人。综上,现代公司的营利实际上不单纯是其经营成功的结果,还蕴含着国家和社会对其进行的资源倾斜配置。作为回馈,自然而然的,公司必须承担更多的责任。
(二)人权理念的发展
现代社会强调以人为本,重视人权的保护,人权的普遍性得到了广泛认同。二战以来,人权已从最初的自由权、生存权扩大到了第三代人权——发展权。“发展权最大特点是社会的连带性,用权利把人与人联结起来,形成一个人的发展一定要影响和带动其他人的发展的局面。”[⑥]在人权观念得到普遍认同和遵循的大背景下,在公司等社会组织的治理中也越来越多地渗透进职工参与,重视民主色彩及对职工权利的维护。以利润最大化为目的的公司愈来愈多地受到指责,公司的经营目标日渐趋于定位成利润合理化。作为经济巨头的公司一方面希望通过主动承担社会责任增强公司的软实力,缓和劳资关系,尽量调和矛盾;另一方面公司也被要求承担更多的社会责任,尽可能增进职工、债权人、消费者等的利益。
(三)公司治理的应有之义
1.“社会公用也许是最终的企业存在的目的”
承担社会责任原本就是公司治理中应当考虑到的基本因素。达能集团董事长兼首席执行官弗兰克·里布在中国发展高层论坛2010年会上的发言中表示,“对于企业来说,社会公用也许是最终的企业存在的目的”,“对高利益的不断追求不可能永远持续下去,仅仅关注股东的短期利益会具有毁灭性的后果”。“公司必须为股东创造价值,因为没有股东的投资就什么都没有”,但公司在创造自己的投资过程当中,也为所有的利益相关者创造利益,创造收益。[⑦]对公司应当承担社会责任的呼声反映了这样一个现实:公司是社会的一份子,应当为其行为所产生的外部成本进行补偿,并积极地造福于社会,而非仅关注于公司自身的盈利。
2.承担对职工之社会责任有利于公司治理
勇于承担社会责任的公司可以塑造良好的企业形象,树立公司品牌,获取舆论支持,与政府保持良好关系以获得政策支持等等。对职工负责、勇于承担对职工的社会责任的公司更是能够获得职工的信赖和忠诚,增强公司凝聚力、向心力,从而为公司的经营营造天时地利人和的环境。公司与职工同舟共济,有利于公司的长远发展。公司虽相对于职工处于绝对优势地位,但二者并非是利益此消彼长的对立关系,而是相互依存、合作共赢的关系。职工需要公司给予更好的条件、更多的资源,公司同样需要职工竭诚工作。尤其是在统一视觉识别理论指导下,公司的产品、职工等直接与公司形象相关联,职工个人的表现、过失等对公司的影响越来越大。公司需要培养职工对公司的忠诚,需要职工维护公司利益、共同创造公司文化。为了使职工对公司有更多的归属感、认同感和参与感,公司在治理过程中必须主动承担对职工的社会责任,具体方式包括职工持股、职工董事、职工监事等。
二、现代公司在治理中承担的对职工的社会责任的内容
(一) 职工持股
职工持股起源于美国,职工成为公司的股东,将公司的经营、职工可获得利益与职工的工作表现直接挂钩,强化职工对公司的归属感,使其在工作中积极主动。我国国企改制时有引用职工持股,现被公司出于激励职工等目的而广泛采用。我国公司法认识到并积极回应了职工持股的需求,《公司法》第142条明确规定公司可以收购本公司股份奖励给本公司职工。
对于职工离职时所持股票的处理,有学者认为应当有收回机制防止经营风险,并引用美国员工持股计划离职员工股票取回制度予以佐证。[⑧]笔者认为,一般情况下,职工离职时公司收回其所持股份并无道理,但公司以服务年限为条件奖励职工股份并于约定时就已奖励职工股权的,职工未达到服务年限而离职,应当按约定条件由公司收回股份。公司收回股份的,应当给付职工价款,不能无偿取得。除这种条件及类似情况之外,没有必要限制离职员工持股,原因是职工在取得股份时已经支付了对价。[⑨]且公司奖励职工股份的特点是总额大,但每个职工所持股份并不多,单个职工股东对公司的影响力极其有限;对于持股较多的职工,由于公司股份的价值直接关系其经济利益,职工也不会损人损己;现代公司所有权与经营权相分离,离职职工持有公司股票,享有分红权,并不能实际干预公司经营决策;离职员工作为股东要遵守公司法有关股东权利义务的规定,向股东以外的其他主体转让股份需要老股东同意等制度安排一定程度上控制了其他公司收购离职职工股份以控制公司的风险。
(二)职工董事
董事会中引入职工董事可以使职工直接参与重大事项的决策,为公司治理增添民主色彩,有利于职工从管理者的角度了解决策原因和公司的经营战略,增强职工对公司的认同感。董事作为公司内部治理的主要力量具有管理公司事务的实际权力,选举和任职皆要符合一定的条件,因而除国有独资公司外法律没有强制要求其他类型的公司设立职工董事。
公司设职工董事的,注意事项有以下几个方面。第一,职工董事的选任范围不能包括公司高级管理人员。职工董事应当具有“草根”性,从中下层职工中选举产生。高级管理人员由董事会选任,与董事会、股东等基本上属于利益共同体,担任职工董事很容易成为股东的代言人,违背设立职工董事的宗旨。第二,职工董事履行职责应当遵循权利义务相一致原则。相较于监事,董事是积极主动地介入公司事务,对公司经营管理施加影响。我国公司法规定职工董事由职工代表大会产生,对于职工董事如何履行职责则未做规定。笔者认为,职工董事除由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产生之外,作为董事是董事会成员,与股东会选举产生的董事享有相同的权利,负有相同的义务,不宜过度强调职工董事与其他董事的不同。且对于职工董事不能只强调权利不强调义务,职工董事也要遵守公司法有关担任董事的禁止性条件,对公司忠实、勤勉。只有职工董事自身的“质量”过硬,才能得到其他董事的尊重,其意见才能够得到充分的重视,进而发挥应有的作用,而非成为民主的摆设。作为权利义务相一致原则的引申,职工董事不当履行职责造成公司损失的,也应当承担法律责任,从而避免被利益所惑或者不负责任。第三,职工董事履行职责应当有报酬。在遵守职工董事权利义务相一致原则的条件下,职工董事履行职责应当有适当报酬。与其他董事相比,职工董事属于“兼职”董事,履行职责等势必要耽误其正常的工作或占用其休息、休假时间。没有报酬,只强调职工担任董事的责任,则会使职工董事缺乏履职的动力,并且不符合公平原则。但报酬的水平不宜过高,而且应当公开,接受职工监事、职工代表大会以及全体职工的监督。此外,可按刘俊海教授的建议借鉴德国的做法,将所获报酬的相当一部分交给公会基金会,以防止腐败滋生。[⑩]
(三)职工监事
职工监事制度在公司治理中引入职工监督,使职工可以对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进行监督,改变以往职工只能是被管理者和被监督者的情况。由于监事相较于股东、董事不直接参与公司决策,不直接对公司的经营管理产生实质性影响,因而更易为公司所接受。这也是我国公司法强制规定公司监事会中应当有职工代表和职工监事的最低比例的原因,同时反映出了目前职工监事制度所存在的问题。监事很大程度上是公司治理现代化的符号,被大股东、董事会所操纵,没有相对独立的地位、没有真正起到监督作用,很难对公司的治理产生重大影响。为改变监事尸位素餐的现状,监事虽不能越俎代庖取代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地位、直接参与公司经营决策,但应当全程参与公司经营决策的过程,积极主动地履行监督职责。例如,《公司法》第55条规定监事可以列席董事会会议,并对董事会决议事项提出质疑或者建议。笔者认为,监事列席董事会会议既是其权利,也是其履行监督职责所必须尽到的义务,监事“应当”列席董事会会议,对董事会的决策产生的全过程进行监督。使监事的监督贯彻到产生决策的全过程,起到预防作用。职工监事要对包括职工董事在内的全体董事会成员进行监督,防止其通过有损职工权益、公司利益的决策。职工监事要代表全体职工监督职工董事,职工董事没有维护职工利益的,职工监事应当向职工代表大会反映,由职工代表大会决定取消其董事资格。
三、公司承担对职工的社会责任要有“度”,即限制在合理范围
(一)需要进行限制的原因
首先,要区分法律意义上的公司社会责任和伦理意义上的公司社会责任。公司承担的对职工的社会责任中,部分已经被确定为是公司的义务。这是已经被法定化的公司的社会责任,公司必须承担,不得推诿,在任何情况下都不能损害。对于公司承担的道德性的社会责任,法律没有作强制要求,原因是各公司情况有别,能力有别,不能一概而论。公司承担伦理意义上的社会责任要量力而行,限定在合理的范围内。其次,公司对社会责任的承担不能动摇公司的根基。公司应当勇于承担社会责任,成为有担当、敢于负责的社会主体,但公司承担对职工的社会责任的行为本质上应当是公司与职工的互利共赢,不能过度要求以致损害公司存在的基础。正如全球见证组织的高级中国顾问莉齐·帕森斯(Lizzie Parsons)对一个中国矿业协会提出的一套旨在提高中国公司社会责任感的指导原则所表示的,“这些指导原则内容广泛、非常进步,这让人深受鼓舞,但它也会让企业有些望而怯步”,因而“有理由保持谨慎的乐观”。公司的本性是营利,公司承担社会责任的前提也是营利。只有公司具有经济实力,才有能力承担社会责任,公司承担社会责任要限制在公司能力范围内。最后,“杀鸡取卵”式地过度消费公司的实力会损害职工利益,公司破产倒闭后,职工会无所依归。目前强调公司要承担社会责任有特殊时代背景下社会的需要,是基于其承担责任不足、逃避承担责任的现状提出来的。但当公司承担了自己应当承担的责任后,则应理性对待公司承担社会责任的尺度,以免扭曲公司的性质。
(二) 进行限制的具体内容
1. 对法律意义上的社会责任的合理性要求
对于法律意义上的社会责任的合理性要求,主要是职工不能只享有权利不承担义务,职工持股要遵守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与公司在平等的基础上约定的条件;职工董事、监事要履行职责,不能损害公司利益等。法律意义上的社会责任指已经被法律规定为公司义务的对职工的社会责任,如支付职工工资、加班要支付加班费等。这部分社会责任属于职工为有尊严地生存所必须享有的基本利益,不容许公司剥夺。法律意义上的社会责任还包括公司不能随意收回已经给付职工的股权、不能妨碍职工董事或监事履行职责等。但权利和义务是相对应的,公司承担对职工的社会责任,相应的,职工要遵守公司的规章制度、认真完成本职工作,不能损害公司利益。职工持股,超过一定比例的,要履行法律规定的披露义务,遵守股权转让的相关规则等法律法规对股东权利义务的规定。职工董事、监事人选的确定,不仅要符合法律规定的任职资格,而且要考虑到履职的需要,严格选任条件,使选任的职工代表能够真正代表职工、切实履行职责。职工董事要尽董事的忠实、勤勉义务,不为法律规定的禁止性行为。职工董事违反法律法规、公司章程,损害公司利益的,要根据其董事的身份追究其法律责任,赔偿公司损失。职工监事要积极履行职责,切实起到监督作用,不能有在其位不谋其政的情形出现。
2. 对伦理意义上的社会责任合理性要求
伦理上的社会责任属于公司酌情承担的范畴,法律不作强制要求,公司可根据自身实际情况有选择性地承担。但伦理上的社会责任更接近当今所指的社会责任的内涵,因为法律意义上的社会责任已经被确立为义务,属于公司必须完成的分内之事,是职工的权利。伦理上的社会责任相对于义务而言更有人情味,更能够体现公司对职工的人性关怀,属于公司额外给予职工的“福利”。在法治观念逐渐增强的现代社会,享有权利被认为是理所当然,福利的获得才会使职工直接感受到公司所给予的优厚待遇。例如法律规定了女职工生育享有不少于90天的产假,但部分公司允许男职工在妻子生育期间也可休假,父亲的产假比母亲的产假相比更能够体现出公司承担社会责任的诚意。公司不是必须给予父亲产假,是否给予职工此项福利是公司的自由,属于公司自主选择的范围,但是法律鼓励公司从职工的角度出发为职工的生活提供方便。公司承担此类社会责任也更容易获得认同,在名誉、职工忠诚度等方面获得回报。对于伦理意义上的社会责任,不应当将所有公司等量齐观、以统一的高标准要求,应当具体问题具体对待,鼓励公司在自己能力所及范围内承担社会责任。
(三) 不应盲目将私营企业与国有企业相比
2014年1月17日,中国社科院发布了《中国企业社会责任报告白皮书》,以企业社会责任报告的完整性、实质性、可比性、可读性、平衡性和创新性等六大指标为评价维度,得出中国2013年发布的1084份中国企业社会责任报告的得分、排名及发展阶段特征。 白皮书披露,中央企业社会责任报告质量最高,得分39.0分,外资企业得分35.0分,均高于民营企业的得分28.6分。尤其是国有企业中的中央企业社会责任报告综合得分为69.6分,处于良好水平。
笔者认为,第一,在承担社会责任领域将民企与国企并列违反了公平原则,二者不具可比性。国企大多数属于经济实力强大的大型企业,有能力承担更多的社会责任,法律对其规定也更全面、要求更高。而且国家参资入股、投资设立的不适宜自由竞争领域的公用事业的国企,本身就具有承担社会责任的属性。承担社会责任是其义务,其所发布的社会责任报告理应领先于民企、外企。公司与国企不能相提并论,公司社会责任不同于“企业办社会”,不能让公司承担不应由公司承担或公司无力承担的社会职能。第二,就社会责任报告的质量而言,中科院发布的研究结果表明,中国企业社会责任报告 “六性”中的实质性得分最高,可读性得分其次,报告完整性、创新性得分相对适中,报告平衡性与可比性较差。多数企业没有披露连续的关键绩效指标,并定量说明本企业社会责任履责水平在同行业中所处位次。对于这样的社会责任报告,再进行比较没有太大的意义。对企业社会责任的评价,中国社科院发布的2014年度《企业社会责任蓝皮书》所采取的方式更为可取。蓝皮书公布了中国企业社会责任300强,其中包括国有企业100强、民营企业100强和外资企业100强,既区别对待、不进行直接对比,同时也给予民营企业以示范、激励作用,促使其更积极地承担自己力所能及的社会责任。
四、总结
公司承担对职工的社会责任,通过对职工进行让利、分权能够进行自我降温,促进公司治理的民主化和人性化,促使决策的理性、合理、符合社会期望,削弱公司唯利是图的形象,打造公司文化,强化职工对公司的认同感,为公司的存续创造和谐的内、外环境。这是公司的治理趋于理性、控制风险、追求长远利益的表现,值得推崇。现代化的公司治理要求公司改变“经济人”以追求利润为唯一目的,现代公司也正是因为对社会责任的承担而有别于最初为营利而成立的公司。公司在治理过程中承担对职工的社会责任不仅是大势所趋,也是人心所向。
[①][①]参见刘俊海:《现代公司法》,法律出版社2008年版,第568页。
[②]参见喻坤鹏:《跨国公司实力论》,《中国市场》2009年第52期。
[⑤]参见曹晓阳:《中国“超级推销员”签约1400亿美元》,载《广州日报》,2014年12月28日。
[⑥]参见徐显明:《世界人权的发展与中国人权的进步 关于人权法律史的理论思考》,《中共中央党校学报》2008年第2期。
[⑧]参见范铭超:《刍议中、美职工持股计划》,《特区经济》2010年第1期。
[⑨]参见刘俊海:《现代公司法》,法律出版社2008年版,第600页。
[⑩]参见刘俊海:《现代公司法》,法律出版社2008年版,第598页。
参见刘俊海:《现代公司法》,法律出版社2008年版,第566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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