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  页  |  法治广角  |  公司法治  |  商法研究所  |  商法大讲堂  |  案例争鸣  |  案例集锦  |  征稿启示
证券法治  |  银行保险  |  法律实务  |  考试大观园  |  研究生园地  |  法律法规  |  法治书苑  |  网站编辑部
 今天是
[商法前沿论坛系列之八十二]预告:What Protection Do Directors Have      中国人民大学商法前沿系列讲座第八十二期:国际消费者权益保护的政策与法律 预告     
  您现在的位置:首页>>>法律实务>>法官说法
如何确定个人独资企业的债务承担主体
王义江 薄新娜
上传时间:2015/6/4
浏览次数:5010
字体大小:

【案情】
  原告甲铸造厂自2010年1月份至2012年8月份陆续给被告乙机械厂供应铸造件毛胚及其他配件,经结算,被告乙机械厂共拖欠原告铸造件款19 144元。原告在多次催要未果的情形下,遂将收到条中的收货人乙机械厂、丙、丁作为被告诉至法院。
  经法院审理查明,被告乙机械厂系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为被告丙,被告丁负责企业的日常生产和经营,被告丙和被告丁系夫妻关系。被告乙机械厂系被告丙、丁在婚姻存续期间设立,出资方式为被告丙以其个人资产形式出资。对于被告乙机械厂的生产、经营收益,被告丙、丁辩称其收益全部用于企业的生产经营,并未用于双方的共同生活。
  另查明,被告丙和被告丁在婚姻存续期间并未书面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分别归各自所有。

【分歧】
  对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以个人财产形式出资设立个人独资企业的债务在如何确定承担主体,合议庭存在两种不同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个人独资企业法》明确规定:个人独资企业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投资人应当以其个人的其他财产予以清偿。本案被告乙机械厂出资方式为以个人财产出资,对于债务的分担应先以被告乙机械厂的财产承担,被告乙机械厂的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投资人被告丙应当以其个人的其他财产予以清偿,被告丁不应当承担清偿责任。
  第二种意见认为:被告乙机械厂是投资人被告丙、被告丁在婚姻存续期间设立,财产出资形式虽是以投资人被告丙以个人财产出资设立,但双方并未约定夫妻财产分别归各自所有,因此,对于其“个人财产”范围无法界定。个人财产与婚后共同财产,混淆不清。依据《婚姻法》规定,被告乙机械厂的生产经营、收益是夫妻共同财产。被告丙、丁辩称生产、经营收益未用于家庭共同生活,但均未提供证据予以证实。根据夫妻共同债务的本质特征“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债务,对于被告乙机械厂承担责任不足部分,应当以被告丙、丁的夫妻共同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清偿责任。

【评析】

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理由如下:

  1、我国《婚姻法解释(二)》中明确规定“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取得的收益”属于“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本案,被告乙机械厂的设立出资形式虽为个人财产出资,但投资人被告丙、被告丁在婚姻存续期间并未约定财产归各自所有。因此,在个人独资企业取得收益时,其收益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被告丙、丁虽辩称收益未用于家庭共同生活,但并未提供证据予以证实,在认定其收益用于家庭共同生活的情形下,在个人独资企业用企业财产不能负担时,不足部分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2、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以个人财产出资,在设立前当个人财产能够从家庭共有财产中完全独立出来时,在企业财产不足以承担债务时,由投资人以其他个人财产承担清偿责任并无不当。这种方式,既保护了债权人、投资人的利益,也保护了和投资人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的利益。但当投资人的个人财产和家庭共同财产出现混同时,由家庭共同财产对企业财产不足部分进行补充,在更大程度上维护了债权人的合法权益。本案,投资人丙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财产形式出资,因其与被告丁在婚内并未约定财产,其“个人财产”与夫妻共同财产混淆不清。在严格依照《个人独资企业法》中明确规定的责任承担顺序来偿还债务时,当企业不能完全偿还债务时,投资人丙以其“个人其他财产”偿还,由于“个人其他财产”模糊笼统,且不易界定,不利于保护债权人的合法利益。
  3、现实生活中,为达到规避交易风险、逃避债务的不法企图,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双方在设立个人独资企业时故意在申请设立登记时以一方的个人财产出资,而实质该笔出资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当发生债务时,如果只是追究出资一方的无限责任,在投资人无财产可供偿还时,债权人的债权得不到有利的保护。
  4、根据权利与义务对等、利益与风险共担的原则,享受权利必须履行义务,享有利益必须共担风险。当个人独资企业的生产经营、收益用于家庭共同生活时,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行为本身也成为了家庭生活的一部分,夫妻双方对于个人独资企业的债务应当共同承担清偿责任。本案,被告丙一方以个人财产为基础经营独资企业,被告丁也实际负责个人独资企业的日常生产、经营,双方的共同经营行为具备为家庭生活的外观,对于个人独资企业不能清偿的债务,可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责任编辑:张宇翔)

出处:中国法院网
 
   【关闭窗口】
 
王义江 薄新娜  如何确定个人独资企业的债务承担主体

创网辞
    十月怀胎,一朝分娩。伴随着科学发展观的春风,在中国资本市场改革与发展的沃土上,《资本市场法治网》今天正式开通了!这是我国资本市场法治建设中的一件喜事。.. .[全文]
主编刘俊海教授简介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中国人民大学商法研究所所长,民商法博士。兼任中国消费者协会副会长、中国法学会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研究会副会长兼秘书长......[全文]
网站公告
 第五届“北仲杯”全国高校商事仲裁有奖征文大赛活动通知
 2016年度“虞恒商法论文奖学金”评选结果公示
 [商法前沿论坛系列之八十二]预告:What Protection Do Directors Have
学术动态
 [推荐]2019年中国资本市场法治论坛:“公司法修改中公司类型、公司治理与股权保护的制度创新”(2019年12月14日) 论文征集公告[截至2019年12月7日]
 [推荐]“社交媒体对美国证券法的影响”讲座圆满举办
 2015年中国资本市场法治论坛:“打造投资者友好型证券法,推动资本市场治理现代化”论文征集公告[截至2015年7月2日]
 [图文]如何看待政府开发专车软件管市场?
 《中国证券民事赔偿案件司法裁判文书汇编》正式出版
 日本公司法修改的最新发展趋势
热点文章
无热点文章!
 
中国资本市场法治评论
·征稿启事   ·目录
法治书苑
书名:營商的法律與倫理環境
作者:Timothy L. Fort 著 - 刘俊海 主译
 營商的法律與倫理環境
 近代中国公司法制的变革与实践
 劳动法与社会保障法:原理、材料与案例
在线调查


本网站由中国人民大学刘俊海教授创办
建议使用IE4.0以上1024*768浏览器访问本站 京ICP备18038260号  网站管理
如果您有与网站相关的任何问题,请及时与我们联系(capitallaw@yeah.net),我们将做妥善处理!
版权所有©转载本网站内容,请注明转自"资本市场法治网"
欢迎您!第 位访问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