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奇虎诉腾讯垄断纠纷上诉案
上传时间:2014/10/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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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互联网 反垄断 市场支配地位
内容提要: 奇虎诉腾讯垄断案,是反垄断法出台六年来,最高院公开审理的互联网反垄断第一案,引起社会广泛热议和激烈讨论。

2014年10月16日,最高人民法院在第一法庭公开开庭,对奇虎公司诉腾讯公司垄断纠纷上诉案进行宣判,驳回奇虎公司的全部上诉请求,维持一审法院判决。

2010年至今,奇虎公司与腾讯公司之间爆发多起诉讼,被业界称为“3Q大战”。而奇虎公司起诉腾讯公司垄断纠纷索赔1.5亿元案,成为迄今为止中国互联网领域诉讼标的额最大的垄断案件。

此案原由奇虎公司诉至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指控腾讯公司滥用其在即时通信软件及服务相关市场的市场支配地位。奇虎公司诉称,2010年11月3日,腾讯公司宣布拒绝向安装有360软件的用户提供相关的软件服务,强制用户在腾讯QQ软件和奇虎360软件之间“二选一”,导致大量用户删除了奇虎公司相关软件。此外,腾讯公司还将QQ软件管家与即时通信软件相捆绑,以升级QQ软件管家的名义安装QQ医生。奇虎公司主张,腾讯公司的上述行为构成《反垄断法》所禁止的限制交易和捆绑销售。

法院审理查明,2010年11月3日,腾讯公司发布《致广大QQ用户的一封信》,在装有奇虎360软件的电脑上停止运行腾讯QQ软件。11月4日,奇虎公司360安全中心宣布,在国家有关部门的强力干预下,目前QQ和360软件已经实现了完全兼容。2010年9月,腾讯QQ即时通信软件与QQ软件管理程序一起打包安装,安装过程中并未提示用户将同时安装QQ软件管理程序。2010年9月21日,腾讯发出公告称,正在使用的QQ软件管理和QQ医生程序将自动升级为QQ电脑管家程序。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判决驳回奇虎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奇虎公司不服,上诉至最高人民法院。

2013年11月25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奇虎公司与腾讯公司垄断纠纷上诉案,经过两天庭审,在11月27日结束了开庭审理环节,并于今年10月16日对此案进行宣判。

最高人民法院认为,基于中国大陆即时通信服务市场竞争比较充分、市场进入较为容易、大量新兴即时通信服务提供商成功进入市场等因素,本案现有证据并不足以支持被上诉人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结论。腾讯公司实施的“产品不兼容”行为仅持续一天,却给该市场带来了更活跃的竞争;也没有证据表明通过实施“产品不兼容”和将QQ软件与其他软件打包安装的行为,腾讯公司将其在即时通信市场的领先地位延伸到安全软件市场。尽管上述行为对用户造成了不便,但未导致排除或者限制竞争的明显效果,腾讯公司不构成《反垄断法》所禁止的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

据了解,此案系最高人民法院审理的第一起垄断案件,受到国内外广泛关注。本案的判决书共110页,长达7.4万字。在判决书中,最高法院详细阐述了互联网领域《反垄断法》意义上相关市场界定标准、市场支配地位认定标准以及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的分析原则与方法等一系列具有重要意义的法律问题,明确了反垄断法律适用的多个重要裁判标准。

专家称,互联网领域的反垄断民事诉讼案件在国际上也较为少见,该判决中阐述的互联网领域法律适用标准在国际上将产生重要影响。□杨维汉

新闻链接

最高人民法院法官详解案件争议焦点

近日,奇虎公司诉腾讯公司垄断纠纷上诉案的审判长、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庭副庭长王闯详细阐述了本案争议焦点。

争议焦点一:相关市场如何界定

最高人民法院在判决中指出,作为界定相关市场的一种分析思路,假定垄断者测试(HMT)具有普遍的适用性。

在实践中,选择何种方法进行假定垄断者测试取决于案件所涉市场竞争领域以及可获得的相关数据的具体情况。如果特定市场领域的商品同质化特征比较明显,价格竞争是较为重要的竞争形式,则采用数量不多但有意义且并非短暂的价格上涨(SSNIP)的方法较为可行。但是如果在产品差异化非常明显且质量、服务、创新、消费者体验等非价格竞争成为重要竞争形式的领域,采用数量不大但有意义且并非短暂的价格上涨(SSNIP)的方法则存在较大困难。

基于相对价格上涨的假定垄断者测试难以在本案中完全适用,但可以采取该方法的变通形式,例如基于质量下降的假定垄断者测试。相关市场的界定,主要从需求者角度进行替代分析,辅之以经营者角度的供给替代分析。

在实践中,界定相关市场既可以采取定性分析的方法,又可以采取定量分析的方法。在定性分析足以得出明确的结论时,不必要进行复杂的定量分析。运用上述思路和方法,最高人民法院将本案相关市场界定为中国大陆地区即时通信服务市场。

争议焦点二:腾讯公司是否具有市场支配地位

最高人民法院认为,尽管腾讯公司在本案相关市场的市场份额较高,但是市场份额只是判断市场支配地位的一项比较笼统的指标。在市场进入比较容易,或者高市场份额源于经营者更高的市场效率或者提供了更优异的产品,或者市场外产品对经营者形成较强的竞争约束等情况下,高的市场份额并不能直接推断出市场支配地位的存在。特别是,互联网环境下的竞争存在高度动态的特征,相关市场的边界远不如传统市场领域那样清晰,在此情况下,更不能高估市场份额的指示作用,而应更多地关注市场进入、经营者的市场行为、对竞争的影响等有助于判断市场支配地位的具体事实和证据。

基于中国大陆即时通信服务市场竞争比较充分、市场进入较为容易、大量新兴即时通信服务提供商成功进入市场等因素,最高人民法院认为本案现有证据并不足以支持被上诉人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结论。

争议焦点三:腾讯公司是否滥用市场支配地位

最高人民法院指出,在相关市场边界较为模糊、被诉经营者是否具有市场支配地位不甚明确时,应该进一步分析被诉垄断行为对竞争的影响效果,以检验其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结论正确与否。即使被诉经营者具有市场支配地位,判断其是否构成滥用市场支配地位,也需要综合评估该行为对消费者和竞争造成的消极效果和可能具有的积极效果。

《反垄断法》所关注的重心并非个别经营者的利益,而更应关注健康的市场竞争机制是否受到扭曲或者破坏。

腾讯公司实施的“产品不兼容”行为仅持续一天。在此期间,其主要竞争对手MSN、飞信和阿里巴巴等的用户数量均有较大增幅。MSN更是在月覆盖人数长期负增长之后实现局势逆转,增长率高达61.93%,月覆盖人数实际比上月增长2300多万人。新的竞争者移动飞信、新浪UC等趁机进入市场,下载量猛增,给该市场带来了更活跃的竞争。同时,腾讯公司的行为对安全软件市场的影响极其微弱,其安全软件市场份额仅增加了0.57个百分点,从3.89%增长至4.46%。而奇虎公司的市场份额未有较大变化,其安全软件市场的市场占有率仅降低了3.3个百分点,从74.6%下降至71.3%。

没有证据表明,通过实施“产品不兼容”和将QQ软件与其他软件打包安装的行为,腾讯公司将其在即时通信市场的领先地位延伸到安全软件市场。尽管上述行为对用户造成了不便,但是并未导致排除或者限制竞争的明显效果,腾讯公司不构成《反垄断法》所禁止的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

责任编辑:李勤峰

出处:中国工商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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