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  页  |  法治广角  |  公司法治  |  商法研究所  |  商法大讲堂  |  案例争鸣  |  案例集锦  |  征稿启示
证券法治  |  银行保险  |  法律实务  |  考试大观园  |  研究生园地  |  法律法规  |  法治书苑  |  网站编辑部
 今天是
[商法前沿论坛系列之八十二]预告:What Protection Do Directors Have      中国人民大学商法前沿系列讲座第八十二期:国际消费者权益保护的政策与法律 预告     
  您现在的位置:首页>>>银行保险>>理论研究
科技支行与科技小贷公司:谁是较优的“科技银行”中国化模式?
朱鸿鸣/赵昌文/李十六/付剑峰  朱鸿鸣(1985-),男,四川大竹人,四川大学工商管理学院博士研究生,研究方向:科技金融,四川 成都 610064;赵昌文,四川大学工商管理学院,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企业研究所,北京 100010;李十六,付剑峰,四川大学工商管理学院。
上传时间:2014/5/8
浏览次数:6411
字体大小:
关键词: 科技支行/科技小贷公司/科技银行中国化/硅谷银行/西部技术投资公司/风险贷款
内容提要: 建立中国特色的“科技银行”是纾解科技型中小企业融资难的重要途径。本文对“科技银行”进行了广义化的阐释,比较分析了“科技银行”中国化的主流模式——科技支行与科技小贷公司,并提出三个假设;利用苏州地区科技支行及科技小贷公司的相关数据,本文确证了所提出的所有假设;最后,本文提出了政策建议和进一步研究方向。

 一、引言
    建立和发展“科技银行”是解决科技型中小企业融资难的一条重要途径。但目前学术界对科技银行的研究还显得十分不足,除了将科技银行定位为政策性银行[2-5]的文献外,仅有少数几篇文献探讨如何建设商业银行性质的科技银行。这几篇文献的共同之处是基于对硅谷银行模式的分析,给出中国发展科技银行的相关政策建议[6-7]。这些文献的一个不足之处在于隐含地假设:“科技银行”只有一种主要模式,即硅谷银行模式。理论研究上的偏颇直接导致近年来中国对“科技银行”探索过于倚重科技支行。但实践效果确是:科技支行因为难以复制硅谷银行模式及其他因素而发展缓慢。
    科技小额贷款公司(以下简称科技小贷公司)的探索为中国发展“科技银行”提出了另一种思路。基于对科技小贷公司的研究,本文将重新界定“科技银行”,并对科技支行模式与科技小贷公司模式进行比较研究,可能会得到一些有意义的发现。这是本文的目的,也是本文与现有文献最大的不同之处。本文下面的内容安排如下:第二部分对“科技银行”的概念进行广义化的解释;第三部分是对目前中国“科技银行”的两种主要模式——科技支行与科技小贷公司的介绍;第四部分是对两种模式优劣势的理论分析;第五部分是利用苏州的数据,对第四部分理论分析中提出的假设进行检验;第六部分是结论、政策建议及进一步研究的方向。
    二、对“科技银行”的一个广义解释
    赵昌文等认为,“科技银行是对主要为科技型中小企业提供科技贷款等金融服务的专业性、职能型银行金融机构的统称”。将“科技银行”限定为银行业金融机构,这符合人们直观上的理解,我们可以将此称为狭义上的“科技银行”,其典型代表为硅谷银行。
    硅谷银行的特色在于为科技型中小企业提供风险贷款(venture debt),可以说,风险贷款就是“科技银行”的核心业务。根据D.M Ibrahim的定义,风险贷款是“向高速成长的企业发放的贷款”。这类企业一般都有创业风险投资支持和专利等自主知识产权,但缺少业绩记录,无正现金流量,缺少有形抵押物,且贷款不附加企业家个人担保。由于风险贷款风险大,信贷机构在风险贷款合同一般都附有期权条款。目前,国外从事风险贷款业务的机构主要有两类:以硅谷银行、Comerica银行及桥银行(Bridge Bank)为代表的商业银行;以及以西部技术投资公司(Western Technology Investment)、Triplepoint Capital、蓝冠资本(Bluecrest Capital Finance)等为代表的非银行信贷机构。
    非银行信贷机构亦可视为“银行”。作为信贷机构,银行最重要的两项基本业务是吸收存款和发放贷款。非银行信贷机构可以放贷,其向银行融资的行为可视为“定向吸储”。在这个意义上,提供风险贷款的非银行机构也是一种“银行”。同真正的银行相比,两者的区别仅在于吸储对象的不同导致的资金使用成本差异,以及吸储规模的不同导致的杠杆率差异。
    因此,我们可以将“科技银行”广义化,将其界定为:为科技型中小企业提供风险贷款的专业性信贷机构,既包括银行类“科技银行”(狭义“科技银行”),也包括非银行类“科技银行”。其中后者的典型代表为美国的西部技术投资公司。目前,国外已有数十家“科技银行”,为科技型中小企业提供风险贷款服务,这些“科技银行”主要分布在美国、欧盟和以色列等创业投资发达的地区(见表1)。
    由于国内目前尚未形成风险贷款行业,我们放宽条件,将广义上的“科技银行”界定为向科技型中小企业提供贷款的专业性信贷机构。
    C31W522.jpg
    三、“科技银行”中国化的两种模式:科技支行与科技小贷公司
    (一)科技支行
    科技支行被称为科技信贷专营机构,是商业银行的支行,不具备独立的法人实体资格。科技支行模式的实践源于2009年1月11日在成都高新区设立的全国首批两家科技支行:成都银行科技支行和建设银行科技支行。这类科技支行的创新性在于其专门的业务范围、专门的监管政策、专门的绩效评估和专门的扶持政策[9]。
    科技支行是狭义“科技银行”的中国化,即银行类“科技银行”的中国化或“硅谷银行”模式的中国化。硅谷银行模式有六个要点:一是以具有法人资格的商业银行形式运营;二是设立在高新技术企业聚集地区①,并将目标客户锁定为以科技型中小企业为主的科技企业;三是按科技企业所处周期的不同进一步细分其业务②;四是可以采用“利息+期权”的收益模式;五是开发权益估值技术;六是与创投机构紧密合作,加强风险控制[10]。
    科技支行仅仅是也只能是对硅谷银行的有限复制。作为支行,科技支行不具备法人实体资格,不能复制硅谷银行模式要点一。规模和人力资源限制使得科技支行不可能复制硅谷银行模式要点三,即难以在科技支行内部再细分为不同的专业部门,为不同生命周期或不同特征的科技型中小企业提供融资服务。严格分业经营的金融监管体制使得科技支行在短期内难以复制硅谷银行要点四,即难以将期权作为其收益模式。期权收益的无法获取也决定了科技支行不需要复制硅谷银行模式要点五。目前,科技支行能复制的仅是硅谷银行模式要点二和要点六。
    由于科技支行在复制硅谷银行模式方面的困难,从2009年初至2011年4月底的两年多时间里,全国各地设立的科技支行仅为8家,见表2。
    C31W523.jpg
    (二)科技小贷公司
    科技小贷公司有两类模式:天津模式和江苏模式。天津模式科技小贷公司是以科技型中小企业为目标客户的小额贷款公司,其业务范围和资金来源等都完全符合《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指导意见》和《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村镇银行、贷款公司、农村资金互助社、小额贷款公司有关政策的通知》。可以说,不管是制度创新还是商业模式创新方面,天津模式的创新性都十分有限。本文所研究的科技小贷公司特指更具创新性的江苏模式科技小贷公司。
    江苏模式科技小贷公司是非银行类“科技银行”的中国化,或西部技术投资公司模式的中国化。根据江苏省发布的《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科技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意见》,科技小贷公司“是不吸收公众存款,面向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园区)内企业,经营小额贷款和创业投资业务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
    C31W524.jpg
    科技小贷公司模式的实践源于2010年10月28日苏州市融达科技小额贷款有限公司。科技小贷公司模式的创新主要体现为如下四个方面:一是可以以不高于资本净额的30%从事创业投资业务;二是资本来源除不超过两个银行业金融机构外,还增加了经批准的股东借款和科技小额贷款公司之间资金调剂拆借两条渠道;三是杠杆率由1.5%提高到2%,“资本充足率”要求由66.67%降低到50%;四是不设置单笔贷款额的绝对额限制,放宽了最低贷款额的限制。
    科技小贷公司可以做到对西部技术投资公司乃至硅谷银行模式的完全复制。科技小贷公司设立在高新技术企业聚集地区,其目标客户是科技型中小企业,并可以按企业所处周期的不同进一步细分其业务,可以采用“利息+期权”乃至“利息+股权+期权”的盈利模式,并开发权益估值技术的需要。此外,大部分科技小贷公司的主发起人是创投机构,这便利了科技小贷公司与创投机构的紧密合作。
    由于能较好地复制国外“科技银行”模式,截止2011年4月底,在半年时间内江苏省已成立了7家科技小贷公司(见表3)。此外,还有数十家科技小贷公司处于招标设立阶段。
    四、“科技银行”两类模式的比较分析
    (一)杠杆率、资金成本、产品创新能力及风险控制
    在资金富余程度和杠杆率方面,科技支行优于科技小贷公司。科技支行可以吸收普通储户的存款,但科技小贷公司的“吸储”仅限于几类特殊的“储户”,且“吸储” 规模有限。即便严格按照巴塞尔协议Ⅲ的要求,商业银行的一级核心资本充足率亦可以低至6%,而科技小贷公司的“资本充足率”则必须在50%以上,这使得科技支行的资金富集程度要远远高于科技小贷公司。此外,由于科技支行仅仅是商业银行的一个分支,只要商业银行整体的资本充足率符合监管机构要求,科技支行的杠杆率可以通过总行的调整将远远高于商业银行的整体杠杠率,存贷比也可以远远高于监管层制定的75%存贷比上限。
    在资金使用成本方面,科技支行低于科技小贷公司。科技支行的资金来源主要为储户的存款,科技支行按无风险报酬率为储户支付存款利息。科技小贷公司的资金来源是注册资本金、向不超过两个银行业金融机构的借款、股东借款以及科技小贷公司之间的拆借,其资金使用成本为投资者所要求的报酬率,远远高于银行所支付的无风险报酬率。
    但在产品创新方面,科技支行受到的限制多于科技小贷公司。科技支行是商业银行分支机构,其经营行为既要符合总行的政策,也要符合银行体制。这既限制了科技支行创新的自主性(某些风险较高的创新性产品需要总行的审批),也限制了科技支行创新的自由度(创新不能突破金融体制)。科技小贷公司是独立的法人实体,目前主要接受金融办的监管。其创新既不受类似于银行总行的限制,也可突破分业经营的体制,按混业经营的思路进行。
    在风险控制方面,科技支行与科技小贷公司之间无明显优劣势。目前大部分科技小贷公司的主发起人都是创投机构。一方面,科技小贷公司与创投机构之间的联系更紧密,科技小贷公司可以通过创投机构反馈的信息来进行贷款的风险控制,进而降低风险;另一方面,科技小贷公司直接从事创投业务也使其对贷款客户的风险标准放宽,进而增加其业务组合的整体风险。这两方面的相反作用,使创投背景并不能保证科技小贷公司风险的降低。科技支行便利的监控降低了其向科技型中小企业贷款的风险。一般地,科技支行在发放贷款前,一般会给企业附加其他条件,如要求企业在支行开设存款账户,向其提供代发工资、代缴水电费之类的中间业务。这些附加的条件都赋予了科技支行额外的风险监控措施,科技支行可以通过对企业银行账户余额的变动监控其现金流情况,可以通过工资发放情况及其他费用缴纳情况等非财务信息判断企业的经营状况。此外,科技支行倾向于为较低风险的企业提供贷款也降低了其贷款业务的风险。
    (二)商业模式
    根据D.M Ibrahim(2009)的研究,美国的银行类“科技银行”与非银行类“科技银行”之间的盈利模式存在着较大差异。前者的商业模式通过提供风险贷款收取较低的利息,并同时获取贷款企业低成本且具有粘性的存款;后者的商业模式主要是通过提供风险贷款收取高额利息(可以高达20%)。虽然期权收益并不是美国 “科技银行”提供风险贷款的主要原因,但期权收益有时也能为其带来意料之外的巨额收益。
    由于金融体制的差异,科技支行的商业模式与美国银行类“科技银行”的商业模式具有一定的差异。科技支行的商业模式是通过向科技型中小企业提供科技贷款而收取比基准利率略高利息,并获得科技型中小企业以及相关政府部门的存款③。此外,为科技型中小企业提供中间业务,获取中间业务收益也是科技支行重要的盈利模式。
    科技小贷公司的商业模式则与美国非银行类“科技银行”相似。科技小贷公司通过提供科技小贷公司收取较科技支行更高的利息(最高可达基准利率的4倍),并能通过期权及股权的获取,获得企业的增值收益。
    科技小贷公司的收益模式为其提供了风险覆盖方式,使其可以向更多处于生命周期前期或规模较小的企业提供贷款;相反,科技支行则倾向于为处于生命周期较后期或较大规模等风险较低的企业提供贷款。据此,本文提出假设1:
    假设1:科技小贷公司的单笔贷款额低于科技支行的单笔贷款额。
    (三)企业融资成本
    由于科技支行资金获得成本较低、杠杆率较高、利率上限较低以及风险较低等原因,本文提出假设2:
    假设2:企业向科技支行融资的成本要低于向科技小贷公司融资的成本。
    假设2与D.M Ibrahim(2009)的结论——美国非银行类“科技银行”索取的利息远远高于美国银行类“科技银行”——是相符的。需要注意的是,科技支行风险较低的原因与美国银行类“科技银行”风险较低的原因存在差异,较低规模的贷款额是银行类“科技银行”风险较低的重要原因。在美国,银行类“科技银行”提供的单笔贷款额度要低于非银行类“科技银行”。根据D.M Ibrahim(2009)的研究,美国银行类“科技银行”为科技型中小企业提供的单笔风险贷款额度一般不会超过200万美元,而非银行类“科技银行”的单笔风险贷款额则可达到1000万美元。
    (四)实际融资量
    中国的银行风险厌恶程度很高,目前国内许多商业银行的风险容忍度为1%左右。这种风险厌恶文化不利于科技支行向风险较高的科技型中小企业发放贷款。虽然科技支行作为科技信贷专营机构,商业银行总行和监管层都将其风险容忍度提高至3%,甚至5%④,但由于严格的个人责任追究制及“尽职免责”制度缺乏操作性,3%或5%的风险容忍度形同虚设,科技支行仍倾向于从严审查,大部分科技型中小企业仍然无法从科技支行处获得贷款。这极大地削弱了为科技支行设置专门的风险容忍政策的效果。
    科技小贷公司的风险偏好与创投机构相似。相对于科技支行,科技小贷公司属于典型的风险偏好型投资者,对科技型中小企业的风险标准相对较低。
    根据科技支行与科技小贷公司在风险偏好方面的巨大差异,我们提出假设3:
    假设3:科技支行为科技型中小企业提供的融资量要低于科技小贷公司。
    五、来自苏州数据的实证检验
    (一)数据选取理由
    在本部分,我们尝试用苏州的数据对本文第四部分提出的三个假设进行实证检验。之所以选择苏州的数据,主要是基于以下几个方面的考虑:
    1.苏州是全国既开展科技支行实践又开展科技小贷公司实践的两个地区之一,便于比较研究。
    交通银行苏州科技支行(以下简称苏州科技支行)于2010年11月26日成立,苏州市融达科技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融达科贷)和苏州市聚创科技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聚创科贷)分别于2010年10月28日及2010年12月成立。科技支行与科技小贷公司开业的间隔时间为1个月。另一个既开展科技支行实践又开展科技小贷公司实践的地区是无锡,但科技支行与科技小贷公司开业时间间隔为3个月左右。此外,数据的难获得性也导致我们放弃对无锡的考虑。
    2.苏州是全国创投的最富集的地区之一,创业投资十分活跃。
    截至2010年底,苏州共有各类创投机构148家,管理的资金规模超过450亿元。此外,全国首支国家级人民币母基金——总规模600亿元的国创母基金在苏设立,首期150亿母基金已正式启动。2010年,苏州全年投资额111亿元,累计469亿元,其中对高新技术企业投资项目达到119个,投资额达到 15.17亿元。创业投资的活跃所带来的项目发现和投贷联动氛围有利于科技支行和科技小贷公司开展业务。
    3.苏州科技金融生态良好,科技金融创新极其活跃。
    苏州创业投资活跃,金融资源富集,信用体系建设位居全国前列,科技金融生态良好,科技金融创新十分活跃,如诞生了全国第一家中外合作非法人制创业投资企业、全国第一支市场化运作的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第一个专业化的种子期投资基金、国内目前规模最大的科技小额贷款公司和国内规模最大的母基金、全国单笔最大专利权质押贷款,发行了全国第一单创投企业债。此外,苏州在科技保险、中小企业集合票据/债,中小企业集合债权信托等方面也进行了创新。科技金融创新的氛围及积淀有利于科技支行和科技小贷公司的产品创新。
    4.苏州高技术产业基础雄厚、科技型中小企业富集,科技型中小企业贷款需求大。
    截止2010年,苏州已有苏州工业园区、苏州高新区和昆山高新区等三个国家级高新区(园区),是全国唯一拥有3个国家高新区的城市。2010年,高新技术产业产值9030亿元,高新技术产业产值占规模以上工业总产值36.6%;新兴产业产值达到7100亿元,占规模以上工业总产值的29%。苏州国家级高新技术企业968家,科技型中小企业达3000家,科技型中小企业融资需求大。
    (二)检验结论
    如表4所示,截止2010年3 月底,科技支行向科技型中小企业发放的户均贷款额为857.14万元,而科技小贷公司发放贷款的户均贷款额为805.45万元,较科技支行户均贷款额低 6.03%,确证了假设1——科技小贷公司的单笔贷款额低于科技支行的单笔贷款额⑥。这表明科技小贷公司对较早期或规模较小科技型中小企业的支持力度更大。
    企业向科技支行贷款付出的显性融资成本为一年期基准利率,为6.06%,而向科技小贷公司贷款付出的显性融资成本则高达13%左右,是前者的两倍以上,这确证了假设2——企业向科技支行融资的成本要低于向科技小贷公司融资的成本。
    苏州的科技支行向科技型中小企业累计发放贷款额为3亿元,科技小贷公司向科技型中小企业累计发放贷款额为4.43亿元,大约是科技支行的1.5倍,这确证了假设3——科技支行为科技型中小企业提供的融资量要低于科技小贷公司⑦。这表明科技支行开展科技型中小企业贷款业务的积极性仍然不高,其原因可能包括科技支行的风险厌恶程度太高以及科技型中小企业的较高风险。
    六、结论、建议及本文的不足
    本文拓展了“科技银行”的概念,认为 “科技银行”是向科技型中小企业提供贷款的专业信贷机构,包括银行类“科技银行”和非银行类“科技银行”两类。目前国内的科技支行和科技小贷公司正分别是国外银行类“科技银行”和非银行类“科技银行”的中国化。科技支行和科技小贷公司在性质及创新的自主性、商业模式、风险控制手段、风险承担、资金使用成本及索取的利息和为企业提供的融资量方面都存在较大差异。
    根据苏州的经验,科技小贷公司对较早期或规模较小科技型中小企业的支持力度更大,科技小贷公司开展科技型中小企业贷款业务的积极性更高且提供的融资总量更大。因此,从贷款的普惠性以及放贷积极性角度看,科技小贷公司模式优于科技支行模式。但需要注意的是,科技小贷公司索取的利息要远远高于科技支行,这会增加科技型中小企业的财务负担,且科技支行在资金富余方面的优势仍是科技小贷公司无法比拟的。
    因此,为破解科技型中小企业融资难,我们一方面要大力发展科技小贷公司,继续发挥科技小贷公司在支持科技型中小企业融资方面的优势,并采取措施降低科技型中小企业向科技小贷公司融资的成本;另一方面也要采取措施促使科技支行发挥其资金成本低、资金富余的优势,加大对科技型中小企业的支持力度。为此,本文提出如下政策建议:
    (1)进一步推进江苏省科技小贷公司试点工作,并将科技小贷公司模式逐步推广到科技金融基础较好的区域,如北京、上海、深圳、成都和武汉等。
    (2)适当放宽科技小贷公司的举债上限,合理提高科技小贷公司的杠杆率,增强科技小贷公司对科技型中小企业融资的供应能力。
    C31W525.jpg
    (3)制定并落实科技小贷公司营业税及所得税税收优惠政策,以税收优惠补偿其较高的资金使用成本,同时适当下调科技小贷公司的贷款利率上限,以降低科技型中小企业贷款的利息。此外,也可以考虑以财政贴息的方式降低企业贷款成本。
    (4)地方政府设置风险准备金,以风险补偿的方式降低科技支行的风险,引导其为科技型中小企业提供贷款;总行和银监局为风险容忍度的提高制定相应配套措施,以提高科技支行发放贷款的意愿。
    需要注意的是,由于样本仅限于苏州,且样本数据时间段短,本文得出的结论可能并不具备稳健性和普适性。由于科技支行在资金富集和杠杆率方面的巨大优势,随着政府支持科技支行措施的完善和落实,科技支行对科技型中小企业的支持力度可能会强于科技小贷公司。本文的下一步研究方向是结合其他地方的数据,利用更长时间段内的数据来研究科技支行与科技小贷公司的优劣性。当然,中国“科技银行”的发展并不仅仅取决于模式的选择,科技银行内部管理、运作模式及产品的创新也相当重要。如何改善“科技银行”内部管理,推进其运作模式和工具创新也是进一步研究的方向之一。

注释:
    ①硅谷银行以“技术创新的中心在哪里,我们就在哪里”为原则实施美国国内的区域扩张和全球扩张,目前这家银行已经自豪地宣布“任何有高新技术或者创新的区域,都有我们的办事处或者分行”。见阙紫康(2010)。
    ②硅谷银行根据企业生命周期的不同,将其业务分为SVB增长器,SVB成长器和SVB公司金融,详见阙紫康(2010)。
    ③基于扶持科技型中小企业的考虑,政府相关部门一般要求科技支行按基准利率或略高于基准利率(如基准利率+1%或2%)发放贷款。作为支持科技支行的措施,政府相关部门(如科技部门)一般会将科技三项费,用于支持科技支行的风险池基金存放到科技支行。
    ④银监会苏州监管分局为交通银行苏州科技支行确定的风险容忍度为3%;四川银监局对成都银行科技支行和建设银行科技支行确定的风险容忍度为5%。
    ⑤银行可以通过多种形式变相增加科技型中小企业的企业融资成本,因此贷款合同上标明的贷款利率仅为显性融资成本。
    ⑥苏州科技小贷公司相对较低的户均贷款额受科技小额单笔贷款额上限的影响微乎其微,毕竟以资本净额5%计算,规模较小的融达科贷单笔贷款额的上限也为1500万,是科技小贷公司户均贷款额的1.86倍。
    ⑦即便剔除科技小贷公司开业较早因素的影响,科技小贷公司为科技型中小企业提供的贷款量也要高于科技支行,此外,虽然科技小贷公司有两家,而科技支行只有一家,但科技支行的可贷资金远远高于两家科技小贷公司的可贷资金。

注释:
赵昌文,陈春发,唐英凯.科技金融[M].北京:科学出版社,2009.355.
  王焕瑛.略论建立科技开发银行[J].经济科学,1985,(3):45-46.
  王言实.建立我国科技银行的构想[J].国际金融研究,1987,(4):52-53.
  余伟达,孙代尧.关于建立科技银行的构想[J].南方经济,1996,(3):19-21.
  房汉廷.关于设立国家科技发展银行之建议[J].中国科技产业,2003,(8):28-31.
  赖建平,王自锋.我国科技银行的发展及对策[J].开放导报,2009,(4):84-87.
  李增福.中小企业银行模式的国际比较及其历史经验批判——兼论我国科技银行的设立[J].经济经纬,2010,(2):120-123.
  Darian M. Ibrahim. Debt as Venture Capital[R].University of Illinois Law Review, 2010.1169.
  付剑峰,郭戎,沈文京,朱鸿鸣.科技银行中国化的探索[R].中国科学技术战略发展研究院调研报告,1429.
  阙紫康.商业银行与VC深度融合的典范——美国硅谷银行[J].证券市场导报增刊,2010,(12):145-154.^
 
   【关闭窗口】
 
朱鸿鸣/赵昌文/李十六/付剑峰  科技支行与科技小贷公司:谁是较优的“科技银行”中国化模式?

创网辞
    十月怀胎,一朝分娩。伴随着科学发展观的春风,在中国资本市场改革与发展的沃土上,《资本市场法治网》今天正式开通了!这是我国资本市场法治建设中的一件喜事。.. .[全文]
主编刘俊海教授简介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中国人民大学商法研究所所长,民商法博士。兼任中国消费者协会副会长、中国法学会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研究会副会长兼秘书长......[全文]
网站公告
 第五届“北仲杯”全国高校商事仲裁有奖征文大赛活动通知
 2016年度“虞恒商法论文奖学金”评选结果公示
 [商法前沿论坛系列之八十二]预告:What Protection Do Directors Have
学术动态
 [推荐]2019年中国资本市场法治论坛:“公司法修改中公司类型、公司治理与股权保护的制度创新”(2019年12月14日) 论文征集公告[截至2019年12月7日]
 [推荐]“社交媒体对美国证券法的影响”讲座圆满举办
 2015年中国资本市场法治论坛:“打造投资者友好型证券法,推动资本市场治理现代化”论文征集公告[截至2015年7月2日]
 [图文]如何看待政府开发专车软件管市场?
 《中国证券民事赔偿案件司法裁判文书汇编》正式出版
 日本公司法修改的最新发展趋势
热点文章
无热点文章!
 
中国资本市场法治评论
·征稿启事   ·目录
法治书苑
书名:營商的法律與倫理環境
作者:Timothy L. Fort 著 - 刘俊海 主译
 營商的法律與倫理環境
 近代中国公司法制的变革与实践
 劳动法与社会保障法:原理、材料与案例
在线调查


本网站由中国人民大学刘俊海教授创办
建议使用IE4.0以上1024*768浏览器访问本站 京ICP备18038260号  网站管理
如果您有与网站相关的任何问题,请及时与我们联系(capitallaw@yeah.net),我们将做妥善处理!
版权所有©转载本网站内容,请注明转自"资本市场法治网"
欢迎您!第 位访问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