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  页  |  法治广角  |  公司法治  |  商法研究所  |  商法大讲堂  |  案例争鸣  |  案例集锦  |  征稿启示
证券法治  |  银行保险  |  法律实务  |  考试大观园  |  研究生园地  |  法律法规  |  法治书苑  |  网站编辑部
 今天是
[商法前沿论坛系列之八十二]预告:What Protection Do Directors Have      中国人民大学商法前沿系列讲座第八十二期:国际消费者权益保护的政策与法律 预告     
  您现在的位置:首页>>>公司法治>>案例集锦
某货代(香港)有限公司诉某某国际物流集团大连有限公司公司董事会决议撤销纠纷一案
上传时间:2013/8/11
浏览次数:3323
字体大小:
某某货代(香港)有限公司诉某某国际物流集团大连有限公司公司董事会决议撤销纠纷一案

(2013)大民四初字第49号

  原告某某货代(香港)有限公司。

  被告某某国际物流集团大连有限公司。

  原告某某货代(香港)有限公司与被告某某国际物流集团大连有限公司公司董事会决议撤销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某某货代(香港)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梁某、被告的委托代理人于映某和胡尚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某某货代(香港)有限公司诉称:2013年1月30日,被告董事会在未按照章程规定提前30天书面通知董事和实际上没有召开董事会议,没有对决议内容进行讨论和表决,没有会议记录以及董事在会议记录上签字的情况下,制作了关于公司股权转让重大问题的《董事会决议》。然后三名董事在不同时间和场所分别进行了签名。由于没有充分时间对公司经营情况和物流市场情况进行了解,董事会也未详细向原告报告上述情况,致使该《董事会决议》不能正确反映原告的真实意思表示,有损原告的利益。因被告做出的上述《董事会决议》的召集程序和表决方式明显违反公司章程,依据《公司法》的相关规定,原告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撤销被告2013年1月30日做出的《董事会决议》。

  原告为证实其诉讼主张,提交下列证据:

  证据一:某某国际物流集团大连有限公司章程,证明被告公司章程中规定了董事会权限及召开的程序和表决的方式等。

  证据二:董事会决议,证明该决议是在没有召开董事会会议情况下作出的。

  证据三:被告公司的董事会会议记录本,证明2013年1月30日做出的董事会决议没有在被告公司董事会会议记录中体现。

  被告某某国际物流集团大连有限公司对原告提供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与关联性均认可,确认原告陈述的事实,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未向法庭提供证据。

  本院对原告提交的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与关联性予以确认。

  本院经审理查明如下事实:

  2013年1月30日,某某国际物流集团大连有限公司办公室起草了一份“董事会决议”,该公司的三名董事刘俐波、胡尚清和陈雁书在该决议上分别签字,并加盖了该公司印章后,便形成了2013年1月30日的《某某国际物流集团大连有限公司董事会决议》。该决议的内容为:“经公司董事会研究决定,做如下变更:股权转让变更,变更前某某国际物流集团有限公司出资1800万元,占注册资本的60%,某某货代(香港)有限公司出资750万元,占注册资本的25%,中床进出口大连有限公司出资450万元,占注册资本的15%,将某某国际物流集团有限公司所持有的合资公司的50%的股权、相当于1500万元的注册资本转让给大连保税区泛太平洋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某某货代(香港)有限公司所持有的合资公司25%的股权、相当于750万元的注册资本转让给大连保税区泛太平洋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将中床进出口大连有限公司所持有的合资公司15%的股权,相当于450万元的注册资本转让给大连保税区泛太平洋国际贸易有限公司。转让完成后某某国际物流集团有限公司出资300万元,占注册资本的10%,大连保税区泛太平洋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出资2700万元,占注册资本的90%,转让完成后,公司性质发生变化,由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变为内资企业并重新起草新章程”。某某国际物流集团大连有限公司已依据该董事会决议办理了工商变更登记,现某某货代(香港)有限公司已不是某某国际物流集团大连有限公司的股东,某某国际物流集团大连有限公司已变更为内资企业。

  某某国际物流集团大连有限公司章程第二十一条规定“董事会会议由董事长召集并主持,董事长缺席时由其他董事召集并主持会议”;第二十二条规定“董事长应在董事会会议召开前三十天发出召集董事会会议的书面通知”;第二十三条规定“董事因故不能出席董事会会议,可以书面委托代理人出席董事会,如届时未出席也应委托他人出席,否则视为弃权”;第二十四条规定“出席董事会会议的法定人数为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二,不够三分之二人数时,其通过的决议无效”;第二十五条规定“董事会每次会议,须作详细的书面记录,并由全体出席董事签字,代理人出席时,由代理人签字,记录文字使用中文,该记录应归档保存”。

  某某国际物流集团大连有限公司共有三名董事,分别为刘俐波、胡尚清和陈雁书。

  本院认为,根据《公司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规定,公司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公司章程的,股东可以自决议作出之日起六十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首先,原告在作出案涉董事会决议时是被告的股东,所以原告在本案中具有诉权。其次,本案案涉董事会决议于2013年1月30日形成,该决议作出后的六十日为法定节假日,顺延后的日期为2013年4月1日,本院于2013年4月1日对本案立案,因此原告提起诉讼应认定为决议作出之日起六十日内。第三,被告公司章程规定了董事会召开的程序,而案涉董事会决议的作出没有经过章程中规定的提前书面通知、召集会议、表决以及书面记录并归档保存等程序,即被告某某国际物流集团大连有限公司于2013年1月30日作出的董事会决议违反公司章程关于公司召开董事会程序的规定,依法应予撤销。

  综上所述,本案原告起诉要求撤销该董事会决议的诉讼请求,证据充分,理由正当,本院予以支持。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撤销被告某某国际物流集团大连有限公司2013年1月30日的董事会决议。

  案件受理费64 300.00元,由被告某某国际物流集团大连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原告某某货代(香港)有限公司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被告某某国际物流集团大连有限公司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

出处:律商网
 
   【关闭窗口】
 
刘俊海  论新《公司法》第88条第1款的溯及力之争:兼议历史股东的出资责任
刘俊海  法定代表人限高制度的反思与前瞻
刘俊海  论公司法的数字化改革:来自AI董事的新挑战
刘俊海  论现代企业制度的核心特征——以公司法律制度为中心
刘俊海  论关联交易的法律规制:公司法、侵权法与合同法的三重维度
刘俊海  论合并揭开公司集团面纱制度:治理失灵时的债权人保护机制
刘丽洁  隐名股东资格认定与第三人权利保护

创网辞
    十月怀胎,一朝分娩。伴随着科学发展观的春风,在中国资本市场改革与发展的沃土上,《资本市场法治网》今天正式开通了!这是我国资本市场法治建设中的一件喜事。.. .[全文]
主编刘俊海教授简介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中国人民大学商法研究所所长,民商法博士。兼任中国消费者协会副会长、中国法学会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研究会副会长兼秘书长......[全文]
网站公告
 第五届“北仲杯”全国高校商事仲裁有奖征文大赛活动通知
 2016年度“虞恒商法论文奖学金”评选结果公示
 [商法前沿论坛系列之八十二]预告:What Protection Do Directors Have
学术动态
 [推荐]2019年中国资本市场法治论坛:“公司法修改中公司类型、公司治理与股权保护的制度创新”(2019年12月14日) 论文征集公告[截至2019年12月7日]
 [推荐]“社交媒体对美国证券法的影响”讲座圆满举办
 2015年中国资本市场法治论坛:“打造投资者友好型证券法,推动资本市场治理现代化”论文征集公告[截至2015年7月2日]
 [图文]如何看待政府开发专车软件管市场?
 《中国证券民事赔偿案件司法裁判文书汇编》正式出版
 日本公司法修改的最新发展趋势
热点文章
无热点文章!
 
中国资本市场法治评论
·征稿启事   ·目录
法治书苑
书名:營商的法律與倫理環境
作者:Timothy L. Fort 著 - 刘俊海 主译
 營商的法律與倫理環境
 近代中国公司法制的变革与实践
 劳动法与社会保障法:原理、材料与案例
在线调查


本网站由中国人民大学刘俊海教授创办
建议使用IE4.0以上1024*768浏览器访问本站 京ICP备18038260号  网站管理
如果您有与网站相关的任何问题,请及时与我们联系(capitallaw@yeah.net),我们将做妥善处理!
版权所有©转载本网站内容,请注明转自"资本市场法治网"
欢迎您!第 位访问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