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  页  |  法治广角  |  公司法治  |  商法研究所  |  商法大讲堂  |  案例争鸣  |  案例集锦  |  征稿启示
证券法治  |  银行保险  |  法律实务  |  考试大观园  |  研究生园地  |  法律法规  |  法治书苑  |  网站编辑部
 今天是
[商法前沿论坛系列之八十二]预告:What Protection Do Directors Have      中国人民大学商法前沿系列讲座第八十二期:国际消费者权益保护的政策与法律 预告     
  您现在的位置:首页>>>商法前沿论坛>>法律学人
2013中国资本市场法治论坛实录(开幕式)
上传时间:2013/9/12
浏览次数:7301
字体大小:
 

开幕式  830—9:30

 

主持人:

刘俊海 (中国人民大学商法研究所所长、法学院教授)

 

嘉宾致辞:

1.     (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副主任委员、中国法学会副会长)

2.   江必新(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中国行为法学会会长)

3.   王利明(中国人民大学党委副书记兼副校长、中国法学会副会长、中国民法学研究会会长)

4.   韩大元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院长、中国宪法学研究会会长)

5.     (中国政法大学终身教授、中国政法大学原校长、七届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副主任)

6.   王保树 (清华大学法学院教授、中国商法学研究会会长)

7.     (德恒律师事务所首席全球合伙人)

 

刘俊海 (中国人民大学商法研究所所长、法学院教授):

 

尊敬的安建副主任委员、江必新副院长、江平教授、魏耀荣教授、王保树教授、王丽主任、王利明副书记兼校长、韩大元院长,尊敬的各位领导、各位来宾、各位女士、各位先生:

早上好!由中国人民大学商法研究所主办,由德恒律师事务所协办的“2013年中国资本市场法治论坛:公司法与证券法联动修改的前沿问题”现在开始。

投资与消费是国民经济增长的两个重要引擎。党的十八大报告指出,要“以科学发展为主题,以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为主线,是关系我国发展全局的战略抉择”;要“着力激发各类市场主体发展新活力”;“使经济发展更多依靠内需特别是消费需求拉动”;要“加快建立扩大消费需求长效机制,释放居民消费潜力,保持投资合理增长”。要鼓励投资兴业,提振投资信心,必须完善《公司法》与《证券法》;要刺激消费内需,提振消费信心,必须完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今年恰逢我国《公司法》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颁布20周年,《证券法》颁布15周年,也是两法于20051027日联动修改8周年。当前,《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修改正在紧锣密鼓地进行,《证券法》的修改也已列入立法规划项目,《公司法》的修改条件也已成熟。应当指出,全国人大常委会于20051027日联袂修改的《公司法》与《证券法》对鼓励投资兴业,完善公司治理,保护投资者权益,维护交易安全,优化资本市场结构,建立健全公开公平公正的市场秩序,强化公司的社会责任,促进资本市场健康发展发挥了积极的社会经济作用。

但由于资本市场的变动不居以及资本市场法律关系的错综复杂,现行《公司法》与《证券法》在实施过程中也出现了很多难点问题的挑战。

公司投资兴业的门槛过高,审批项目过多过滥,行政许可程序不透明,行政自由裁量权过大,市场竞争机制不充分甚至存在制度性、体制性的垄断壁垒。

企业、企业家与投资者权益保护严重不足的现象依然存在。不仅中小股东保护存在制度漏洞,而且企业家移民现象也暴露出了企业与投资者权益保护方面的不足。上市公司投资者经常遭受内幕交易、操纵市场与虚假陈述的三座大山的侵害,资本市场的违法违规与失信行为屡禁不绝。公众投资者的知情权、选择权、公平交易权、表决权、分红权、诉权、隐私权与监督权的行使成本过高,在权利受侵以后更经常陷入“为了追回一只鸡,就要杀掉一头牛”的困境。

非上市公司的中小股东,尤其是有限责任公司的中小股东也面临知情权行使过程中的障碍,尤其是查阅会计账簿和原始凭证方面的困惑;在股东行使优先购买权方面,也存在着出卖股东恶意违反诚实信用原则,与购买人恶意串通、架空老股东优先购买权的失信现象。

有的公司赢利颇丰,但是控制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常年操纵股东会决议,恶意推行不分红政策,导致中小股东无法获得分红。由于我国公司法长期遵循“公司自治”原则,把公司分红与否、分红之多寡的决定权完全交给股东会,导致无论是上市公司,还是有限责任公司的中小股东在投资以后的财富效应难以在短期内实现。小股东除了退股与转股之外,可否请求人民法院强制分红,在司法实践中就很有争议。

今年816日发生的光大证券乌龙指事件还暴露出许多公司包括上市公司和金融机构的公司治理和公司内控制度存在漏洞。在有限责任公司领域,公司僵局比比皆是。在董事长职位发生更迭时,新董事长向老董事长讨要公章的案件时有发生,立案难和裁判难的问题尚未完全破解。

理性的公司自治也需要进一步增强。例如,根据《公司法》第45条之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董事会人数为3人至13人。但是,有些有限责任公司的规模很大,有的甚至进入了世界五百强,现在这些公司想拥有第14位、第15位董事,是否可以呢?我认为,这是需要通过立法改革予以解决的问题,因为只有立法者才可以把这个问题的解决方案说得更加清晰、严谨。未充分尊重公司创新精神的“傻瓜章程”的现象依然普遍。

资本市场和投资领域还存在许多其他法律难题亟待破解。例如,国有股东所持股权可否采取无表决权的优先股,以实现公司治理优化与国有股权保值增值的双重政策目标?针对VIE模式本身蕴含的不确定的道德风险与法律风险,可否将外资实质股东界定为无表决权的优先股,既杜绝外资股东控制中国互联网公司,又可确认外资股东的收益权?如何对中小股东提供公平有效的综合性法律救济?如何改革现行IPO制度,建立既符合中国国情、又与国际惯例接轨、且具有高度公信力和透明度的IPO注册制或登记制?PE在投资实践中经常采用的对赌条款的法律效力在立法上如何界定?

实际上,我国资本市场目前暂时处于低迷的主要原因不是资金的匮乏,而是投资信心的匮乏;投资信心的匮乏的背后是财富效应的匮乏;财富效应的匮乏的背后是股权文化与法治文化的匮乏。因此,在资本市场监管与司法领域,如何处理公平与效率、规范与发展、契约自由与契约正义、市场自治与政府干预之间的相互关系如何在复杂变动的利益关系中予以把握,也迫切需要立法者提供具有针对性与正当性的法律原则与法律制度。

党的十八大报告指出,“要毫不动摇巩固和发展公有制经济,推行公有制多种实现形式,深化国有企业改革,完善各类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毫不动摇鼓励、支持、引导非公有制经济发展,保证各种所有制经济依法平等使用生产要素、公平参与市场竞争、同等受到法律保护”;“深化金融体制改革,健全促进宏观经济稳定、支持实体经济发展的现代金融体系,加快发展多层次资本市场”;“加快发展民营金融机构,完善金融监管,推进金融创新,提高银行、证券、保险等行业竞争力,维护金融稳定”。这为推动《公司法》与《证券法》的联动修改指明了方向。

十二届人大一次会议通过的《国务院机构改革和职能转变方案》明确提出将注册资本实缴登记制改为认缴登记制,并放宽工商登记其他条件”。同步修改《公司法》与《证券法》,是实现立法规则与政府职能同步改革与无缝对接的必要前提。李克强总理在2013317日上午会见中外记者时明确表示,要“发展多层次资本市场,提高直接融资的比重,而且要保护投资者,尤其是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56日召开的国务院常务会议在研究部署2013年深化经济体制改革重点工作时,又专门从个人境外投资、保护中小投资者权益、扩大新三板试点和规范多种投融资方式等方面提出了资本市场改革与发展的新任务,强调要制定投资者尤其是中小投资者权益保护相关政策。

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监会、中国证监会、中国保监会与国家外汇管理局于2012年联合发布的《金融业发展和改革十二五规划》明确指出,要“进一步修订《证券法》;完善对各类金融市场、金融产品和金融机构的监管规定”。该规划是经过国务院审批的十二五国家专项规划,对推动《公司法》与《证券法》的联动修改具有重要参考价值。

改革是最大的红利。而改革的核心内容是变法,也就是立法改革。要实现改革与法治同步推进,必须彻底扭转立法与改革两张皮的现象。为积极推动《公司法》与《证券法》的联动修改,完善我国资本市场法律体系,充分释放法治的正能量,加快推进我国资本市场的市场化、法治化、透明化、民主化、诚信化、公平化、民本化与全球化进程,大力推进投资者权益保护事业,全面建设投资者友好型社会,拉动国民经济可持续稳定健康增长,早日实现我国公众投资者共享国民经济发展成果的中国梦,本次论坛将紧密围绕我国当前资本市场改革与发展中面临的新情况、新形势和新问题,从立法论角度对公司法与证券法修改面临的重大热点难点和争点问题进行深入研讨。

探讨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以下相关议题:(1)现行《公司法》与《证券法》实施的法律效果、经济效果与社会效果的全面评估;(2)现行《公司法》与《证券法》存在的理念偏差与制度漏洞;(3)《公司法》与《证券法》联动修改的指导思想;(4)支撑多层次资本市场发展的制度体系构建;(5)公司登记制度改革;(6)公司资本认缴制改革;(7)公司登记后置审批程序改革;(8)上市公司监管制度;(9)种类股份制度尤其是优先股制度的创新;(10VIE模式的立法规制;(11)有限责任公司制度的存废;(12)深化国有企业公司制改革的制度需求;(13)国家股东权的保护与国有公司治理结构的完善;(14)外商投资企业立法与公司法的并轨;(15)资本市场监管的理念突破与制度创新;(16IPO核准制改革;(17)债券市场的统一准入与统一监管制度;(18)中小投资者尤其是中小股东的法律保护机制;(19)资本市场的公益诉讼制度;(20)证券市场行政执法体制改革;(21)证券执法和解制度;(22)投资者保护组织的角色定位;(23)民事责任、行政责任与刑事责任的协调;(24)资本市场公平性的法律保障体系;(25)对《公司法》与《证券法》的其他修改建议。

首先请允许我来介绍主席台就座的各位贵宾: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副主任委员、中国法学会副会长安建同志;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中国行为法学会会长江必新同志;中国政法大学终身教授、中国政法大学原校长、七届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副主任江平教授;全国人大法工委咨询员、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荣誉仲裁员、全国人大法工委原经济法室主任、研究员魏耀荣教授;清华大学法学院首任院长、中国商法学研究会会长王保树教授;中国人民大学党委副书记兼副校长、中国法学会副会长、中国民法学研究会会长王利明教授;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院长、中国宪法学研究会会长韩大元教授。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副局长刘俊臣同志也很关心此次论坛,由于公务在身,他特委托个体私营企业司的马夫司长、政策法规司的朱剑桥副司长、中国工商行政管理学会副秘书长王磊同志同志参会。

出席此次研讨会的贵宾既有来自全国人大法工委、全国人大财经委、国务院法制办公室、最高人民法院、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中国证监会、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证券交易所、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北京仲裁委员会、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北京市司法局等相关部门的领导,也有来自中国人民大学、北京大学、清华大学、中国政法大学、北京师范大学、对外经济贸易大学、首都经贸大学、北京工商大学、华东政法大学、四川省社会科学院等国内著名高校和科研机构的专家学者。出席此次研讨会的还有来自德恒律师事务所等法律实务界等相关方面的代表。

新华社、《人民日报》、《人民日报》(海外版)、中央电视台、中央人民广播电台、中国新闻社、《光明日报》、《经济日报》、《中国青年报》、《法制日报》、《法治周末》、《人民法院报》、《检察日报》、China Daily、《经济参考报》、《中国证券报》、《证券日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投资者报》、《环球企业家》、《经济观察报》、《第一财经日报》、《证券市场周刊》、《南方都市报》、《21世纪经济报道》、《方圆律政》、《华夏时报》、《中国经营报》、《中国报道》、《北京日报》、《新京报》与中国网等32家主流媒体代表出席了今天的论坛,并对本次论坛予以权威、深入的报道。各位专家学者字字珠玑的真知灼见还将在《中国民商法律网》和《资本市场法治网》上予以发表。

在此,我们对在座的每一位嘉宾和朋友们的光临表示衷心的感谢和热烈的欢迎!

下面有请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副主任委员、中国法学会副会长安建同志讲话。

 

  (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副主任委员、中国法学会副会长):

 

尊敬的各位专家学者、各位来宾,大家上午好!

根据我自己多年的观察,学术研讨会安排的嘉宾致辞有两类,一类就是确实有实质性内容、信息量丰富的致辞。比如接下来各位嘉宾的致辞就属于这一类。还有一类就是形式意义上的致辞,旨在表示对研讨会的支持和对研讨会成果的期待。这一类致辞可以有,也可以没有,但是应当尽量短一点,不要占用研讨会的过多时间。本人的致辞就属于这一类。我就讲两点:

第一,我们国家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时间还不长,是在不断探索中前进的。我们对市场经济规律的认识,包括对市场主体制度和保障资本市场有序运行制度的认识,也是逐步深化的。与此相适应,相关法律制度随着实践的发展和认识的深化,也应当及时修改完善。越是强调依法治国,就越要高度重视法律及时的修改、完善。否则,要么是滞后的法律成为进一步改革发展的制度障碍,要么是改革措施在实践中突破现有法律制度,使得法律的权威大打折扣。就《公司法》、《证券法》这两部基础法律来说,从上次联动全面修改到现在已经过去八年了。这期间无论是公司的实际运作、资本市场的监管、人民法院的审判实践,还是学界的跟踪研究,都提出了对两法进一步修改完善的需求。特别是近期以来,有些地方的一些实际做法已经突破了公司制度的现有规定。如果我们再不及时启动法律修改程序,就不能适应实践发展的要求,也会使法律处于十分尴尬的境地。即便是所谓的良性违法,也最好不要发生。中国人民大学商法研究所在这个时点举办两法修改的研讨会,对于推动两法修改的进程和研究很适时,很有必要。

第二,研究中需要注意的一个关键问题是要切实从实际出发,而不能仅从概念出发。商法、经济法的理论研究应当与我国市场经济法治建设的现实需求紧密结合。我们应当认真总结实践经验,深入研究论证,逐一梳理出两法都有哪些方面需要修改,即解决好改什么的问题,进而从理论与实践上论证应当怎么改、为什么要这么改?最终形成可行的法律修改方案。这需要专家学者和实务工作者的共同努力。

最后,我期待本次研讨会能够在这些方面取得丰硕务实的成果。在《公司法》、《证券法》的制定和2005年的全面修订过程中,在座的不少专家学者都是出了大力,做了重要贡献的。当年的不少青年才俊现在都已经是著作等身的法律专家。相信各位会为《公司法》和《证券法》的再次修改做出新的努力、贡献新的力量。祝愿本次研讨会圆满成功,谢谢大家!

 

刘俊海:非常感谢安主任高瞻远瞩的重要讲话。他的讲话对两法联动修改的必要性、紧迫性都提出了自己的真知灼见,特别是他提出对于良性违法应当予以否定评价的观点,令我耳目一新。我们看到很多地方,包括一些部门经常以改革的名义出台新政策、新规定,但确实违反了现行法律的制度设计。如果以改革的名义可以违反法律,但是法律又不能及时予以修改,我个人认为这就削弱了法律人和全社会对于法治的信仰、对于法治的敬畏。所以,安主任的这次重要讲话不仅对于我们研究《公司法》与《证券法》的联动修改有指导意义,而且对于其他部门法的研究也有很高的理论价值。另外,安主任是改革开放以来,唯一一位在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和国务院法制办公室三个部级单位担任过副主任委员或者副主任的高层领导。他刚才的讲话是给我们公司法证券法学界鼓劲打气。让我们对他的重要讲话再次表示感谢。

下面有请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中国行为法学会长江必新同志讲话。

 

江必新(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中国行为法学会会长):

 

尊敬的安建副主任、江平老师,尊敬的各位专家、学者、同仁和新闻界的朋友们,大家上午好!

刚才安建副主任说他的发言属于第二类,我也属于第二类。借这个机会谈三点。

第一,还是要表一个态。中国人民大学商法研究所为了极力推动《公司法》、《证券法》的联动修改,在这样一个时候举办这样高层次的学术论坛,这是一份学术精神的担当,是一种对于国家法治负责尽责、并且做出贡献的实际行动。我对此表示敬意,也表示祝贺。

第二,我想谈一点体会。过去有一句大家耳熟能详的话,叫做“市场经济就是法治经济”。但是在我看来,市场经济首先并不当然是法治经济。在我国的特殊国情下,要搞市场经济,尤其是社会主义的市场经济,必须要把它纳入法治化的轨道。没有所有法律人的推动,没有各方市场主体的推动,没有相关国家机关的推动,事实上很难实现市场经济法治化进程。这是我讲的一个方面。另一方面,不是任何法治都能够治理好市场,都能够推动市场的良性运行。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央政治局第四次会议上强调,不是什么样的法都能治国,不是什么样的法都能治好国家。我想道理是一样的,不是什么样的法治、法律都能够推动市场的完善,不是什么样的法律都可以实现市场的良性运行。对于资本市场这样一个非常敏感、非常复杂的领域,情况尤为如此。我们应通过修订良好的《公司法》、《证券法》来推动资本市场的健康运作和繁荣兴旺。

第三,我想提一点建议。过去,公法和私法的划分是大陆法系对法学的一个传统认知。这个传统对于研究公法和私法的内在规律发挥了巨大影响,也产生了积极作用。但是,这样一种划分也造成了公法和私法之间的隔膜,尤其是法治研究中的隔膜。本来我关注公法问题比较多,曾多年从事行政审判工作。后来我又开始研究人民法院的执行工作,之后又开始分管民事审判工作。在此过程中,我越来越觉得公法和私法之间缺乏一种沟通交流。这样一种沟通交流的缺乏也带来了立法上的一些缺陷。我个人认为,随着社会关系的变动,法学研究中一个完全属于公法或者私法的法律部门是不存在的。在同一部法律中有很多公法规范,也有很多私法规范。如果研究私法的人没有公法思维,研究公法的人没有私法思维,那么法律往往是不完整的。而且,我觉得公法和私法的划分都是相对的。因为,法律在调整社会关系时,社会关系不仅需要由私法去调整,也需要由公法去调整,有时候需要公法和私法完美地协调与配合。所以我最后一个建议是,在研究私法的时候,特别是在研究《公司法》、《证券法》修改的时候,多请一些公法专家参与其中,或许他们可以提供一些有益的建议。

最后祝这次论坛取得圆满成功,谢谢。

 

刘俊海:感谢江院长发表的三大重要观点,他第一句话解决了市场经济为什么需要法治的问题。第二个重要观点解决了我们需要什么样的法治、什么样的法律的问题。第三个观点提出了打破公法学者与私法学者多年来形成的画地为牢、隔行如隔山的学术传统。实际上我本人曾经多次参加江院长主持的一些司法解释论证会和疑难案件专家论证会,在涉及到民事案件和刑事案件交叉的时候,在涉及到民事关系和行政关系交叉的时候,尤其在涉及到与行政法律关系密切相关的特定民事行为的法律效力如何去认定的时候,江院长总是有自己独到的见解。他始终能够超越公法或者私法单一法律部门的固定思维模式,并善于从公法与私法互动的开阔视野中提供解决疑点难点问题的裁判方案。2012918日,我有幸现场聆听了江院长在应邀参加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召开的“工商行政与创新改革”理论研讨会时的精彩演讲。在会议上,他就如何处理政府与市场之间的辩证关系、如何建设法治政府发表了非常深刻、新颖的学术观点,在工商系统中引起了一次头脑风暴。江院长的演讲不仅对于推动《公司法》与《证券法》修改与研究工作的科学化具有重要作用,对于建立健全不同法学部门的学者之间的长效交流、沟通与合作机制也具有重要的指导价值。再次感谢江院长!

接下来有请中国人民大学党委副书记兼副校长、中国法学副会长、中国民法学研究会会长王利明教授致辞。

 

王利明(中国人民大学党委副书记兼副校长、中国法学会副会长、中国民法学研究会会长):

 

尊敬的各位领导、各位嘉宾,大家上午好!首先我代表学校感谢各位领导、各位嘉宾在百忙之中利用周末参加此次论坛。非常感谢大家长期以来对中国人民大学、对人大法学院、对商法研究所的支持,感谢安主任、江院长的致辞。

此次论坛由中国人民大学商法研究所举办。商法研究所多年来在刘俊海教授的领导下,一直致力于推动商法理论的发展,促进商事立法的完善。这几年来,商法研究所通过举办各种论坛、讲座和学术会议,取得了很有影响力的成绩。特别是从2007年开始的五次中国资本市场法治论坛,都非常成功。我对他们所取得的成绩表示祝贺,我个人认为这个论坛已经办成了一个在社会上具有较大影响力,在学界、理论界和实务界极具知名度的学术论坛。

此次论坛的主题是关于《公司法》与《证券法》联动修改的问题。刚才安主任和江院长都谈到应该加快这两部法律的联动修改。确实,这两部法律是我国资本市场的重要法律制度,也可以说是最基本的市场经济法律规则,在社会主义法制体系中有着重要的地位。而且这两部法律之间的关系非常密切,应该进行联动修改。仅仅只修改一部法律,而不修改另一部法律,很可能导致两部法律之间不能相互协调,也会导致某一部法律修改以后在实践中的实施效果大打折扣。所以,两法联动修改是必要的。尤其是近几年市场经济发展中出现的新问题,都需要在立法中作出回应。虽然现在距离上次《公司法》大修的时间不是太长,但是我觉得法律总是要与时俱进,关键看是不是需要及时地回应社会需求。

我个人认为,2005年《公司法》修改时遗留了很多重要问题没有在立法中得以解决。比如刚才几位领导,包括俊海教授也谈到的公司资本实缴制度,确实是不合理的。一个公司在设立时候可能虚报资本,如果一定苛求公司股东将资本实缴到位,很可能会造成资本闲置现象。因为公司可能一时难以筹集到巨额资本,但是这并不影响它正常经营。如果我们可以通过相应的制度配套(包括信息披露等)强化对债权人的保护,就可以很好地解决这个问题。但是,正因为我国曾长期实行如此严格的资本实缴制,一旦执行不到位可能会引发刑事责任。我接触过好几个民营企业家,因为公司资本筹集不到位结果被举报,甚至引发牢狱之灾。这样的事情在一定程度上不是很合理,也妨碍了公司的正常经营活动,的确是到了需要尽快修改的时候。上次《公司法》修改没有解决好这个问题,现在应当解决了。

在这里我也想顺便谈一点对投资者保护的看法。我觉得当前通过《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的修改完善,可以更有效地保护投资、保护产权,营造市场经济良好的法治环境。刚刚去世的著名诺贝尔经济学奖获得者科斯在著名的科斯定理中指出,在产权界定清晰的情况下,会极大地促进交易活动。产权的界定是市场有效运行的关键。我个人认为,这一概念意味着,产权的界定与保护是市场经济发展的前提和基础。

从现实来看,尽管《物权法》等一系列重要法律的颁布,对保护产权与投资发挥了重要作用。但是,我们的法律制度还有很多缺陷。对产权和投资的保护还存在这样或那样的诸多问题。所以,在实践中才出现了民营企业家的移民潮问题。我个人了解到确实有些民营企业家存在着不讲诚信,不遵纪守法,存在欺诈等违法行为。但另一方面,也的确存在制度不健全、对民营企业家产权保护不力的问题。比如像有关执法部门存在着非法扣押、非法拍卖等问题,有的案件本来是民事案件,但因为经济利益的驱动,就上升为刑事案件。通过非法查扣、非法扣押,造成有些民营企业家倾家荡产。这种现象应该引起我们的高度重视。在发展市场经济的背景下,关键是要营造一个良好的法律环境,营造一个良好的制度环境。只有充分保护产权,充分鼓励投资兴业,我们的国家才会更有活力,我们的经济才会有动力,我们的财富才能够源源不断地创造出来、并不断地增长。因此,《公司法》、《证券法》的修改是保护产权、建立产权的重要举措。

资本市场的成长道路也告诉我们,法治兴则市场兴、法治弱则市场弱。市场经济中资本流动迅速,交易模式复杂,这就注定了它是一个更敏感的市场。这个敏感我觉得很大程度上就是对法治的敏感。只要法治有一点点欠缺,必然会在市场上引起这样或者那样的反应。所以法律规则的任何缺失都会对我们市场的发展,特别是证券市场的发展产生影响。

所以,我认为今天召开的会议非常必要。通过这么多国内外著名专家学者的共同研讨、相互切磋,大家一定会提出各种真知灼见,为我国《公司法》、《证券法》的修改完善做出积极有益的贡献。再一次感谢各位的光临,谢谢大家!

 

刘俊海:非常感谢王校长富有深刻哲理和前瞻视野的致辞。王校长首先透视了当前资本认缴制改革的方向,并对经常出现的虚报注册资本现象,提出了自己的重要学术观点。正如江院长刚才所说的鼓励公法学者与私法学者之间加强交流的建议一样,王校长的讲话为下一步同步修改《公司法》和完善《刑法》关于虚报注册资本罪的规定也提出了很好的学术见解。另外,王校长对于投资者权益保护的高度重视和呐喊多年以来一以贯之。他多年来致力于《物权法》的研究,并对《物权法》的出台作出了重要贡献。2007323日下午,他还为中央政治局做了《物权法》的集体学习讲座。在王校长的亲自领导下,中国人民大学商法研究所于200818日召开的“2008年中国资本市场法治论坛”的主题就确定为“物权法与证券投资者保护”。刚才王校长提出的两法修改与产权界定之间的紧密关系对指导两法修改和研究工作很有指导意义。所以我又想, , , , 起来一句古话,“有恒产者有恒心”,这个“恒”字不是指僵化饱受、一成不变,而是强调法律的公信力,而法律只有与时俱进,才能保持旺盛的公信力,才会成为受到全民敬畏的恒法。

下面有请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院长、中国宪法学研究会会长韩大元教授致辞。

 

韩大元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院长、中国宪法学研究会会长):

 

 

尊敬的江平老师、魏耀荣老师、各位领导、各位专家,首先我代表法学院向出席本次论坛的各位领导和来自全国各地的公司界、证券界、法学界的朋友表示热烈欢迎。

中国资本市场法治论坛是第六次在中国人民大学举办,是商法研究所承办的品牌活动,也是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的品牌活动。从今天与会的各位领导、各位专家可以看出,中国资本市场法治论坛六年来在理论界和实务界都积累了很大的学术影响力,我要表示祝贺。

从一个宪法学研究者的角度看,在任何一个国家,健全的资本市场和健全的证券市场本身就是法治精神的体现。法治的核心是要有一套健全的宪法理论体系。资本最怕的就是公权力的滥用。因此如何有效地控制公权力、如何有效地保障每个公民的财产权,让投资者有安全感,就要靠法治。宪法是建设法治的最核心问题。胡锦涛同志和习近平总书记讲得非常清楚,就是要依法治国。而依法治国首先是依宪治国。胡锦涛同志讲依法执政首先是依宪执政,习近平总书记讲依法执政的关键是依宪执法,都是在强调一个道理。这是我们共产党人对宪法理论的发展,宪法在法治国家中的地位和作用当然十分重要。如果宪法不能发展,人们对于宪法的发展没有期待、没有信任,那么整个社会将缺乏强大的宪法文化。这样的话,无论有什么法律,都无法阻止公权力滥用,私人仍然会缺乏财产安全感。

作为一个宪法学者,我看资本市场、证券制度可能会有不同的视角。我虽然没有从事证券市场投资的专业知识,但我总觉得资本市场的完善和证券市场的发展离不开宪法的保护。所以,我希望商法的学者也关注宪法的发展。因为我个人觉得宪法问题不仅仅是宪法学家的问题。如果一个国家没有一套严密的宪法理论体系,那么任何公司、证券法律制度、甚至任何法律制度的发展都会失去一个基础。所以,建设法治、反对人治,坚持法治的基本底线,推动中国社会主义宪法理论的发展,是我们所有法学界同仁的工作任务。以上是我对宪法与资本市场关系的一些理解和认识。

最后,非常感谢在座的各位领导、各位兄弟院校的教授们,新闻界的朋友们一直以来对人大法学院的支持,也特别感谢德恒律师事务所对人大法学院各项工作的大力支持。如果人大法学院有一点进步的话,离不开在座各位领导的理解、支持和帮助。我也真诚地希望各位领导、各位兄弟院校的教授们,各位新闻媒体的朋友们继续关注并支持人大法学院的发展,谢谢大家!

 

刘俊海:非常感谢韩院长的精彩致辞。韩院长深刻地揭示了资本市场与宪法之间、资本市场与法治之间的内在逻辑联系。对于他的重要学术观点,我们商法学界在研究两法联动修改时会深入领会与认真消化。法治的核心是依宪治国。没有宪法就没有法治,也不会有资本市场的长治久安,更不会有投资者权益的制度保障。通过韩院长的致辞,我又想到了一句话,如果说宪法是治国安邦的总章程,是政治生活中的根本大法,那么公司法应当是投资兴业的总章程,是经济生活中的根本大法。人民大学商法研究所依托于人大法学院。形象地说,韩院长领导的人大法学院是“母公司”,商法研究所就是法学院的“子公司”。另外,韩院长研究的宪法是母法,我们研究的公司法、证券法都是子法。要构建一个有活力的、让各方主体多赢共享、包容妥协、诚实信用、公平公正的资本市场法律体系,《公司法》、《证券法》的修改确实很有必要,但是在修改过程当中必须要有法治的理念,要有宪法的意识。再次感谢韩院长。

下面有请德高望重的江平教授做基调演讲,老师有很多名言。第一句名言是,“我只向真理低头”;第二句名言是,“我所做的是呐喊”。下面有请老师。

 

  (中国政法大学终身教授、中国政法大学原校长、七届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副主任):

 

我想时间不多了,我只讲一个问题。这次的主题是《公司法》和《证券法》的联动修改,我觉得这个“联动”非常重要。立法者不能只改《证券法》,而不修改《公司法》,因为这两个法律是密切相关的,你只改一个而不改另外一个,就缺乏科学依据。由此我想起了25年前的一件事情。

1988年七届全国人大正式召开时,我是作为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的副主任委员参加的。国务院在实施土地使用权出让制度以后,原来《宪法》中的一些规定就不再符合改革的实践了。因为,原来1982年《宪法》第10条第4款规定,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占、买卖、出租或者以其他的形式非法转让土地,而土地使用权出让制度的建立需要《宪法》的修改。《宪法》就在1988年七届人大第一次会议上做出了修改,也就是说1982年《宪法》在通过后的第六年进行了一次重大修改。《宪法》修改以后,紧接着面临的一个问题是民法需不需要修改?因为《民法通则》是1986年通过的,如果要修改的话,必须要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审议,可能要到1989年才能够通过。但在198812月份,《土地管理法》做出了相应修改,因为《土地管理法》是直接调整的土地管理制度实际操作运用的法律,不改当然不行,所以就改了。

在《宪法》和《土地管理法》修改之后,马上就面临着《民法通则》修改不修改的问题。《民法通则》里面也有一个类似的条文。这个条文就是土地不得买卖、出租、抵押,或者以其他的形式非法转让。我记得当时我向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提出来说《宪法》都修改了,《土地管理法》也修改了,《民法通则》中行的相关条文得修改呀。但是,我收到的答复出乎意料:既然那两个法律都修改了,《民法通则》就不要改了吧。为什么不修改呢?因为它在1986年刚通过,1988年就修改,体现不出法律的权威性。而且《民法通则》的修改不像《土地管理法》,《土地管理法》在全国人大常委会就可以修改了,而《民法通则》要等到第二年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上通过,太麻烦了。所以,我们今天到《民法通则》里面翻一翻,发现其中仍然还有这个条文,就是土地不得转让,也不得买卖、出租或者抵押。但如果土地连抵押都不可以,那这还叫什么法律呀?其实1988年之后的立法都允许土地可以抵押。这个例子就说明一个很大问题,即法律修改的不严肃。我在那一次会议上感觉《民法通则》表面上让人感觉是一部重要的法律,但实际上人们觉得这部法律不重要,因为《宪法》修改了,它就不需要跟着修改。

因此,我觉得这是涉及法治严肃性的一个重大问题。我认为,在今后的立法过程中,应该学习西方国家的先进立法经验,在通过一部法律之后就有终止条款,即说明本法通过以后,哪些法律、哪些条文随之作废,或者随之修改。在我国通过一个法律之后,人们往往不知道哪部法律应该再修改,或者哪些法律条文应该相应终止,这是很可怕的现象。如果我们只是在立法需求等待很长期间之后,才来整理、废除一些法律,那是事后的消极的立法措施。正确的做法应该是在通过或者修改一部法律的时候就考虑到相关法律的配套修改问题。所以,我觉得俊海同志这次提出来要联动修改《公司法》与《证券法》是非常重要的,这是我的想法。

谢谢大家!

 

刘俊海:非常感谢江老师有激情、有担当、有分量的致辞。老师在过80大寿的时候,曾说80岁之前研究保护私权,80岁之后研究限制公权。这充分展示了法学家应当担当的社会责任。他在1988年到1993年间出任第七届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副主任委员的时候,对民事立法发挥了非常重要的学术引领作用。包括他对《民法通则》起草的回顾,对《土地管理法》修改的回顾,还有对于立法者在立法技术上应当增加终止条款的建议,我觉得都非常有针对性。不过,我个人觉得如果要加快立法改革步伐,那么立法机关,包括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应当进一步增加人员编制,进一步增加立法经费预算。如果立法预算每年在现有基础上再增加十倍,我想立法改革的步伐会大大加快。再次感谢江老师对两法联动修改的关心和重视。

本来接下来应当请魏耀荣教授致辞,但是我会前跟他汇报的时候,他说开幕式时间太短了,他特别喜欢做主持人。去年9月份我们召开私募股权基金论坛的时候,他就曾是第一单元的第一主持人。一会儿我们请魏老在第一阶段主持的时候,发挥主持人的引领作用。他可以限定别人发言时间,但可以自主灵活把握主持时间。下面有请清华大学法学院首任院长、中国商法学会会长王保树教授致辞。

 

王保树 (清华大学法学院教授、中国商法学研究会会长):

 

我首先也对今天中国人民大学商法研究所举办的2013年的中国资本法治论坛表示祝贺,预祝这次论坛成功举办。

 本次论坛的主旨是探讨《公司法》、《证券法》的联动修改、或者叫同步修改、或者叫协调性修改问题。这是一个非常有意义的问题,是一个需要认真研究、认真在立法中实践的问题。“联动”我理解首先是两法存在着联动的关系。从总体上说,《公司法》在中国的商事法律里面是重要的商业组织法律,在推动资本市场发展、满足资本市场需求方面有强大的推动力。从《证券法》角度来说,资本是公司的血液,为了满足公司对血液的需求,我们需要证券市场法律制度的保障,我们需要证券市场法律制度的完善。因此,在强调《公司法》修改的时候,不可避免地要注意和加强证券市场法律的完善。当前《证券法》已经开始进入修改阶段,我认为《公司法》修改也应紧急地进入操作阶段。

我觉得提出两法的联动修改,不是为了联动而联动,而应该说注意到“联动”确实是符合需要的,应当注意到2005年两法的联动修改确实产生了很好的效果。因此,现在提出对两法进行联动修改,不是为了形式,而是为了追求立法实效。不论是《公司法》也好、《证券法》也好,在2005年修改时都取得了很大的成绩。在座的安建副主任在这方面立了很大的功劳。但是,两法修改都过去八年了,还有一些遗留的问题和缺憾。从《公司法》来讲,有一些当时就提出来的问题没有解决,而是先解决更重要、更需要解决的问题。因此,有些问题就搁置了,说下一次解决。但是“下一次”已经又过去八年了。有一些法律制度引进了一些新的条文,但是这些条文本身引进以后,这个制度并没有完全建立起来,留下了缺憾。两法都存在这种情形,因此两法都需要完善、修改。如果只进行一部法律的修改,而另一部法不进行修改,就没有办法使两法很好地发挥作用。甚至于修改后的法律也不能够真正发挥原来预想的作用,所以联动修法也是科学立法的具体体现。

再一点就是从《公司法》的角度看,刚才谈到有一些很具体的问题是遗留下来的,比如公司资本制度改革、企业集团的问题,还有公司治理如何进一步完善的问题等等。所有这些都证明,当前既要修改《证券法》,也要修改《公司法》,两者协调进行,才能发挥作用。我想强调的就是这一点。再次祝本次论坛举办成功。谢谢大家!

 

刘俊海:谢王老师。老师是改革开放以来中国现代商法学科的重要开创者,对于公司法学和证券法学的发展繁荣做出了卓越的贡献。对于两法联动修改,老师刚才发表了非常具有可操作性、甚至具有可诉性的建议。而且分析了八年之前《公司法》与《证券法》联动修改时期存在的一些立法留白和缺憾,特别提到了在法律制度引进之后,一些具有操作性的规则,有的还没有建立起来;有的立法原则可能有了,但是法律没有预留制度接口;有的制度接口预留了,但是规则没有进一步跟进。特别是公司集团制度的建立健全对于强化母公司对子公司的债权人与中小股东的诚信义务,对于鼓励中国企业做大做强,增强中国企业的国际竞争力都具有重要的意义。再次感谢王老师。

接下来呢,我想起一句话:“德行天下,恒信自然”。下面有请本次论坛的协办单位德恒律师事务所全球首席合伙人王丽律师致辞。

 

  (德恒律师事务所首席全球合伙人):

 

尊敬的安建主任,江院长、老师、老师、王校长、大元院长、保树教授、俊海教授,您们好。我之所以提及这些伟大的名字,是因为他们在德恒律师事务所的建立与发展过程当中、在我个人的成长进步当中都给予了非常非常重要的理论指导与帮助,而并不是因为他们有官位在身,或者有教授职称在身。我们表示的就是实务界与律师界对他们的尊重。

各位伟大的专家学者,包括在座的各位,今天德恒律师事务所及我本人非常有幸受到中国人民大学商法研究所的邀请来做这次论坛的支持方,并参加此次论坛。德恒律师事务所在公司、证券领域有着丰富的执业经验,我本人也是中国首届证券律师。现在按照安建主任的分类,我的致辞属于第二类。借这个致辞机会,请允许我结合自身的理解和职业的经验,对《公司法》、《证券法》联动修改谈几点看法。

第一,《公司法》、《证券法》的联动修改非常必要。这两部法律法从2005年修改到今天已经八年了,八年中作为与市场经济密切联系的两部大法有效地推动了市场经济的发展,但是也严重滞后于市场经济的发展现实。当前来说,在某些方面甚至阻碍了市场的创新发展以及改革的深化。《证券法》的修改在证监会等部门的推动下已经列入了今年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修改规划项目,但遗憾的是《公司法》并没有列入。《公司法》和《证券法》是一般法和特别法的关系,如果能够同步地修改,就能够增强立法的科学性以及两部法律的协同性。法律的漏洞也就是进行违法犯罪的漏洞,也就是律师法律服务的机会所在。因此,在这一点上不要把这么多漏洞留给我们。

比如《证券法》修改中对多层次资本市场的制度设计可能需要《公司法》在公司组织形式、股权发行转让等方面予以相应的修订和调整;而《证券法》在加强投资者保护方面的修订,可能需要《公司法》在股东权利、救济、公司治理以及董、监、高义务等方面做出规定。《公司法》第132条、第142条规定的情形都可以进一步地修订,为证券市场的优先股发行打好基础,支持和满足资本市场的需要。

第二,关于《公司法》、《证券法》修改的几点具体建议。除了上面提到的需要联动修改的考虑之外,还有以下几点建议:

一是今年3月十二届人大一次会议通过的国务院机构改革和职能转变方案中提出将资本实缴登记制度改为认缴制,不再限定经营范围,同时要强化公司的信息披露等,《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规应该进行相应修改。另外,由于认缴登记制特别依赖于大股东,因此应该强化大股东对中小股东的诚信义务,中介机构在核查公司资产的时候,需要更加注重实质,而非形式,从而提高对中介机构的核查要求。

其二,修改《公司法》的目的之一是要疏导虚报出资、抽逃出资、违法经营等违法违规行为。非法经营罪是一个口袋罪,如果抓不到其他违法犯罪的事实,就可以套用这个罪名。因此除了《公司法》、《证券法》需要联动修改之外,《刑法》以及相关法律中与之相关的规定也应当进行修改。

其三,《证券法》第238条规定,企业直接或间接到境外发行证券,或者将其证券在境外上市交易,必须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批准。依照相关规定,境内企业间接到境外发行证券基本上没有履行证监会的批准程序。此外,如果我们国家的证券交易系统推出国际板,如何监管也需要预留空间。因此,建议在《证券法》修改中对跨境发行,包括境内企业境外发行证券、以及境外企业到中国境内发行证券并上市予以详细规定。

其四,注册制已经成为证券发行审核改革的共识,注册制的典型代表是美国证监会,但是在美国的注册制之下,律师在提交注册材料,撰写招股说明书,以及与美国证监会的沟通中发挥着主导作用。建议在《证券法》修改中进一步完善我国目前的保荐制度。加强中介机构之间的相互制约与独立性,真正做到归位尽责。

本次论坛还涉及到优先股制度的创新,IPO的核准制改革等等前沿性的问题。这些问题与我国经济的进一步发展、资本市场相关制度的完善息息相关。在座的法学家和实务部门的专家都具有高度的社会责任感,对整个中国法学的发展最有先知先觉的能力,也有积极探索的行动。德恒律师愿意与诸位法学家和实务界专家一起贡献自己的一份力量。谢谢大家!

 

刘俊海:王律师不愧是一位名副其实的专家型律师。她2000年在吉林大学获得法学博士学位。20025月她的博士论文《律师刑事责任比较研究》由法律出版社出版。这是一部引用率很高的著作。王律师的博士学位是研究刑事法律领域的问题,但是她领导的整个德恒律师团队还是中国资本市场律师服务市场中的旗舰律所,不仅法律服务市场份额不断扩大,而且在法律业务领域树立了研究型、创新型、厚德型的良好信誉。再次感谢王律师!

开幕式到此结束,下面是合影和茶歇的时间,请今天在座的每一位嘉宾包括媒体代表到明德法学楼二楼的台阶上进行合影,15分钟以后开始今天第一单元的研讨,更多精彩还会继续。谢谢大家!

 

嘉宾合影  9:30—10:00

 

 

(陈思远、樊纪伟、唐旭超、杨光编辑整理)

 
   【关闭窗口】
 
2014年中国资本市场法治论坛实录(第四单元)
刘俊海教授关于“公司法和证券法联动修改的前沿问题”讲座成功举办(中国人民大学商法前沿论坛第七十七期)
2013中国资本市场法治论坛实录(论坛总结)
2013中国资本市场法治论坛实录(第五单元研讨)
2013中国资本市场法治论坛实录(第四单元研讨)
2013中国资本市场法治论坛实录(第三单元研讨)
2013中国资本市场法治论坛实录(第二单元研讨)

创网辞
    十月怀胎,一朝分娩。伴随着科学发展观的春风,在中国资本市场改革与发展的沃土上,《资本市场法治网》今天正式开通了!这是我国资本市场法治建设中的一件喜事。.. .[全文]
主编刘俊海教授简介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中国人民大学商法研究所所长,民商法博士。兼任中国消费者协会副会长、中国法学会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研究会副会长兼秘书长......[全文]
网站公告
 第五届“北仲杯”全国高校商事仲裁有奖征文大赛活动通知
 2016年度“虞恒商法论文奖学金”评选结果公示
 [商法前沿论坛系列之八十二]预告:What Protection Do Directors Have
学术动态
 [推荐]2019年中国资本市场法治论坛:“公司法修改中公司类型、公司治理与股权保护的制度创新”(2019年12月14日) 论文征集公告[截至2019年12月7日]
 [推荐]“社交媒体对美国证券法的影响”讲座圆满举办
 2015年中国资本市场法治论坛:“打造投资者友好型证券法,推动资本市场治理现代化”论文征集公告[截至2015年7月2日]
 [图文]如何看待政府开发专车软件管市场?
 《中国证券民事赔偿案件司法裁判文书汇编》正式出版
 日本公司法修改的最新发展趋势
热点文章
无热点文章!
 
中国资本市场法治评论
·征稿启事   ·目录
法治书苑
书名:營商的法律與倫理環境
作者:Timothy L. Fort 著 - 刘俊海 主译
 營商的法律與倫理環境
 近代中国公司法制的变革与实践
 劳动法与社会保障法:原理、材料与案例
在线调查


本网站由中国人民大学刘俊海教授创办
建议使用IE4.0以上1024*768浏览器访问本站 京ICP备18038260号  网站管理
如果您有与网站相关的任何问题,请及时与我们联系(capitallaw@yeah.net),我们将做妥善处理!
版权所有©转载本网站内容,请注明转自"资本市场法治网"
欢迎您!第 位访问者!